摘要:
1999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27、29号主席令,公布了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了刑法第162条、第168条、第174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5条、第225条。其中对第162条的修改内容是:在第1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67条和第229条进行了修改。其中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
1999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第27、29号主席令,公布了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了刑法第162条、第168条、第174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5条、第225条。其中对第162条的修改内容是:在第1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第67条和第229条进行了修改。其中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