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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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债权转股权和脱钩改制工作
(一)积极推进对部分国有煤炭企业实施关闭破产。1999年,国家煤炭局把对资源枯竭、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生产高硫高灰煤、产品无市场的煤矿实施关闭破产作为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从源头上消除亏损的一项战略措施。首先,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听取有关省区煤管局和煤炭企业汇报,到重点矿区进行调查,制定了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规划,即用两三年时间,基本完成120处资源枯竭、高硫高灰煤矿的关闭破产。这些矿井,生产能力约9000万吨,1998年亏损额约37亿元。其次,针对煤矿关闭破产与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有很大区别,以及职工安置任务重,固定资产变现能力差等特点和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协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在原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明确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第三,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关闭破产项目。根据分期分批、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1999年经地方政府推荐,国家煤炭局上报了55个关闭破产项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正式批准13个。这13个项目,核定生产能力992万吨,在册职工8.3万...
一、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债权转股权和脱钩改制工作
(一)积极推进对部分国有煤炭企业实施关闭破产。1999年,国家煤炭局把对资源枯竭、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生产高硫高灰煤、产品无市场的煤矿实施关闭破产作为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从源头上消除亏损的一项战略措施。首先,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听取有关省区煤管局和煤炭企业汇报,到重点矿区进行调查,制定了国有重点煤矿关闭破产规划,即用两三年时间,基本完成120处资源枯竭、高硫高灰煤矿的关闭破产。这些矿井,生产能力约9000万吨,1998年亏损额约37亿元。其次,针对煤矿关闭破产与一般意义上的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有很大区别,以及职工安置任务重,固定资产变现能力差等特点和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协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在原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明确了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政策。第三,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关闭破产项目。根据分期分批、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1999年经地方政府推荐,国家煤炭局上报了55个关闭破产项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正式批准13个。这13个项目,核定生产能力992万吨,在册职工8.3万人,离退休7.6万人,核销银行呆坏账17.4亿元,1998年亏损8.6亿元,国家拨付破产费用补助15.9亿元。到1999年底,本溪煤炭实业公司、六枝矿务局等11个项目已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二)组织煤炭企业债权转股权方案审核推荐工作。国家煤炭局多次向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反映煤炭企业基建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国务院领导指示将煤炭行业作为重点,实行一次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明确煤炭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推荐工作由国家煤炭局负责。国家煤炭局于8~9月召开两次债转股工作会议,具体布置债转股方案编制工作,结合行业实际,设计印发了一整套详细的编写提纲和基础表格。9~10月,集中组织了两批煤炭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查工作,认真细致地指导企业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多次向国家经贸委汇报、协商,到1999年底,经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在全国601户债转股企业中,有64户煤炭企业;在全国4597亿元申请转股额中,煤炭占665亿元。如能全部实施,这批企业资产负债率将由原67%降到41.8%,每年减少利息44.4亿元。
(三)继续推进煤炭企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对改组后移交中央直接管理的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在组织完成1998年财务决算后,按决算数办理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划转,全面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将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及其所属分院(所)重组为中煤科技集团,作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将煤炭信息研究院、煤炭工业职业病防治所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并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统一部署,办理了财务经费预算指标和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划转手续;贯彻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与各部门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国家煤炭局在与直属中寰会计师事务所、中煤审计事务所脱钩的同时,将两所改制重组为中寰会计有限责任事务所,对事务所进行了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签订了资产处置协议,办理了新所注册登记。
二、指导和推动国有煤炭企业扭亏脱困
(一)研究制定国有煤炭企业扭亏脱困规划。经与各省区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煤炭企业反复协商,国家煤炭局在年初全国煤炭工作会议和6月份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了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扭亏脱困规划和指导意见,确立了工作目标与思路。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确定扭亏脱困重点单位的要求,经反复协商,争取将120户亏损煤炭企业列入了全国6599户重点脱困企业,并下达到各省区,明确了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责任。
(二)积极争取支持煤炭企业扭亏脱困的各项政策。针对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后,个别地方出现随意抽减亏损补贴的情况,协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原中央煤炭企业盈亏核算、考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补贴前减亏或扭亏单位,不得抽减下放时划转的亏损补贴基数;针对国际煤炭市场价格下跌,出口煤出现亏损的情况,协调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出台了鼓励煤炭出口政策。自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免收大秦等4条铁路线运输的出口煤铁路建设基金,免征通过秦皇岛等7港的出口煤港口建设费等。实施这一政策,使出口煤基本做到微利或不亏。全年出口量超过3800万吨,同比增长14%;为抑制煤价持续下跌势头,协调国家计委发文明确,继续对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并强调不论是参加全国订货还是市场采购的电煤,均应严格执行这一政策;为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力度,协调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中央财政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地区的补助办法》,明确对关闭布局不合理小煤矿,经审查验收后,由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投资补贴。
(三)继续推进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年初,国家煤炭局提出国有重点煤矿全年下岗分流40万人目标,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年中,深入到有关企业调查研究,召开专题座谈会,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及政策文件汇编成册,印发到全行业。帮助部分省区煤炭企业落实“三三制”政策,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拖欠,对企业和社会无力负担部分,协调财政部门“兜底”。1999年国有重点煤矿精简、分流下岗40.6万人,其中:净减5万人,分流13.8万人,下岗21.8万人。原煤效率达2.258吨/工,同比增长3.58%。到1999年底,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累计40.1万人,比1998年末净增4.7万人。其中: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36万人,占进中心人数的90%;领到基本生活费的38万人,占进中心人数的95%。
(四)加强调度与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重点抓好亏损大户。国家煤炭局成立了经济运行中心,及时调度掌握煤炭企业产销、价格、成本、盈亏、货款回收等情况,每月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总结了淄博矿务局、兖州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邢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宝日希勒煤炭集团等一批准进改革、脱困与发展的典型经验,在煤炭厅局长座谈会上进行交流,《中国煤炭报》作了重点宣传;贯彻国务院《研究鸡西矿务局解困问题的会议纪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特别是经过与中国工商银行反复协商,最终落实了对杏花等9个发展前景较好的矿2.4亿元封闭贷款,支持其启动生产;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会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对淮南、淮北两个矿业集团公司扭亏脱困方案进行论证,明确了国家扶持政策。
三、及时解决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职工工资拖欠问题
为解决煤炭企业下放前遗留和下放后新增大量拖欠养老金,致使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的问题,国家煤炭局通过汇报、行文、写信等各种形式,多次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提出解决建议。国家先后决定在1999年春节前、上半年和国庆节前分3次就煤炭企业下放前、东北三省和1999年6月底以前拖欠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补助资金23.25亿元。国家煤炭局还督促各省区煤管局、煤炭企业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中央政策,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陕西省、河北省挪用中央财政补发煤矿养老金问题,经反映,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给予了通报批评。
针对煤炭企业下放后,多数省区未将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真正纳入省级统筹,基本上仍实行行业封闭或半封闭运行,致使养老金前补后欠的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煤炭局联合召开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改变了原定的煤炭企业养老统筹费率调整5年到位的政策,明确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地方统一费率,企业上缴与实际应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补贴。会后,国家煤炭局协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年补贴额达46.4亿元。
针对用户拖欠煤炭货款大幅度上升,致使煤炭企业资金极度紧张的问题,7月,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解决七省区国有重点煤矿货款拖欠问题的通知》,决定对黑龙江等7省区国有重点煤矿被本省区外用户拖欠煤款实行点贷清欠。国庆节前,在国家解决煤炭企业养老金拖欠问题时,国家煤炭局又一并向国务院反映通过清欠货款补发部分欠发职工工资问题。在煤炭企业养老统筹工作会议上,决定对鞍钢等33户拖欠大户实行点贷清欠。这两次清欠,银行注入资金19.5亿元,用户自筹8.3亿元,共清回27.8亿元,大部分补发了欠发的职工工资。同时,国家煤炭局还指导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反映,争取在省区范围内采取清欠措施,山东、重庆、四川等省区都收到了一定成效。
另外,国家煤炭局及时调度、掌握部分困难企业动态,对由于拖欠养老金和工资而发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派人协助地方政府对黑龙江、陕西、河南等省区煤炭企业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妥善进行处理,基本保证了建国五十周年、澳门回归及元旦、春节期间的矿区社会稳定。
四、积极探索行业财务管理、指导与服务新路子
(一)建立行业财务会计信息体系。为全面掌握煤炭企业经济运行动态和经营成果,国家煤炭局设计制定了《煤炭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共涉及132项指标、400多个数据,规定了指标口径与编报方法,由各省区煤管局、集团公司组织所属企业按月编制上报。
(二)全面完成了煤炭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受财政部委托,国家煤炭局继续负责组织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所属3915户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明晰了产权,受到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充分肯定,被评为中央部门惟一的省部级先进单位。为有效利用清产核资成果,整理编印了《煤炭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料手册》。清产核资结束后,国家煤炭局召开了总结表彰会,对巩固成果,加强日常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了要求。
(三)继续组织落实煤炭基建财务有关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财政部、国家计委将煤炭行业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按照新的隶属关系,划转作为有关省区或集团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办理了1999年煤炭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工作,共返还贴息资金9.9亿元。另外,协助中国银行办理了山西古交屯兰煤矿项目使用第二批日本能源贷款的债务划转,办理了平朔安家岭露天煤矿日元贷款担保手续,保证了工程建设贷款资金的正常支付;协调国家税务总局解决了大屯煤电公司与当地税务机构在征收耕地占用税上的纠纷,减轻了企业负担。
(四)支持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先后办理了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技集团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美迪国际旅行社改制、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结果审批工作。
(五)组织若干煤炭经济政策课题研究。围绕支持国有煤炭企业改革脱困,组织国家有关部门、煤炭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了健全煤炭企业下岗再就业政策体系、合理调整煤炭企业税收政策、煤炭基本建设投资政策、治理煤炭货款拖欠问题等课题研究,部分成果受到国家综合部门的重视。同时,加强对中国会计学会煤炭专业委员会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1999年,煤炭专业委员会向各理事单位下发了研究课题,组织财会人员积极撰写论文,并开展了优秀论文评选工作。共收到论文119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17篇,三等奖33篇,对部分获奖论文由《煤炭经济研究》期刊编印了专辑。
五、加强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
在直属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上,贯彻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对以前年度借款进行了认真清理。为理顺财务支出渠道,保证行政经费开支,与财政部协商确定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范围,在原有集中维简费、生产许可证收费之外,新增了事业基金、福利费。贯彻《预算法》和预算制度改革规定,组织了直属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审上报工作。针对在京直属单位在财务方面出现的问题,结合“三讲”教育,制定了《国家煤炭工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严肃了财经纪律。另外,还组织了直属单位新修订《会计法》的宣传学习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国家煤炭工业局企事业改革司供稿 贾复生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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