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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由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的任务空前加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新思路,紧紧围绕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以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加强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及财政投资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在完善业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国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基本建设投资情况
1999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2419.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2618.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增幅较上年减少14.3%。增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较快,基数较大。
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基本结构为:国家预算内资金1386.87亿元,比上年增长40.7%,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12.2%;国内贷款2813.73亿元,比上年增长2.0%,占24.8%;债券222.43亿元,比上年增长61.6%,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2%;利用外资927.90亿元,比上年增长-29.2%,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8.2%;自筹资金4799.72亿元,比上年增长-0.4%,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42.2%;...
1999年,由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和管理的任务空前加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基本建设工作会议确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新思路,紧紧围绕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以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为核心,进一步加强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及财政投资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在完善业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国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基本建设投资情况
1999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2419.0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2618.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9%,增幅较上年减少14.3%。增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较快,基数较大。
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的基本结构为:国家预算内资金1386.87亿元,比上年增长40.7%,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12.2%;国内贷款2813.73亿元,比上年增长2.0%,占24.8%;债券222.43亿元,比上年增长61.6%,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2%;利用外资927.90亿元,比上年增长-29.2%,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8.2%;自筹资金4799.72亿元,比上年增长-0.4%,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42.2%;其他资金1213.31亿元,比上年增长1.2%,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10.7%。由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保持了较高增速。但受整个投资环境的影响,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及自筹资金均为低速或下降态势。
产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总体结构为:第一产业769.74亿元,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6.1%,比上年增长24.2%;第二产业4101.08亿元,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32.5%,比上年增长-5.7%;第三产业7747.88亿元,占基本建设总投资的61.4%,比上年增长11.5%。增长较快的行业有:农林水利业增长24.2%;房地产公用服务业增长24.6%;建筑业增长14.0%;化工增长17.0%;文教卫生广播福利业增长17.3%;科研综合技术服务业增长14.7%。投资结构继续改善。
区域基本建设投资的总体结构为:东部地区6570.68亿元,比上年增长5.6%,占全国基本建设总投资的52.1%;中部地区2836.98亿元,比上年增长7.2%,占全国基本建设总投资的22.5%;西部地区2152.23亿元,比上年增长6.5%,占全国基本建设总投资的17.1%。中、西部地区的增速超过东部,但各区域投资占总投资中的比重基本没有变化。
基本建设投资的平稳增长为拉动经济增长,实现本年GDP增长7.1%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量较大,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基本建设领域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对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1999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1710.47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692.74亿元,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1017.73亿元。
由于中央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固定资产投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前后作了较大的调整。年底调整预算数为692.84亿元,其中:基本建设基金支出和贴息支出322.70亿元,财政专项拨款支出36.32亿元,国债专项支出259.39亿元,中央水利专项支出74.33亿元。年终实际支出692.74亿元,完成预算的99.99%。
随着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加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资金拨付工作也随之加重。为了保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计划部门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实事求是地测算资金需求与可能,按期编制了1999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半年,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今年国债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方案的决议》,中央财政增发600亿元国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据此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出相应调整,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和中央确定的投资方向,严格筛选国债项目,积极配合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确定的项目及时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转贷资金计划的下达工作。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始终坚持热情服务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提高办事效率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入手,进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方面积极疏通资金渠道,及时了解各部门的资金需求情况,科学安排资金调度,及时请领、拨付资金,保证建设项目用款及时、足额到位;另一方面,按照规范管理、严格操作的要求,坚持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规程办事,按工程进度办理资金拨付,防止滞留和挪用建设资金,对发现违规违纪的项目坚决严肃查处,保证了资金的准确拨付和合理使用,比较圆满地完成预算执行任务。
1999年11月,为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财政部决定对中央预算编制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部门预算制度,并在一些中央部门进行2000年预算编制制度改革试点。为此,财政部基本建设司根据建立部门预算的要求,积极探讨建立部门预算过程中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的改革及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主动与部内外有关部门协调,认真测算有关数据,严格审核各类基建项目的投资和资金计划,圆满完成了2000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初编工作,为2000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有关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三、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国债专项资金的规模及使用方向。
1999年,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为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其中重要措施之一是继续增发国债,加大固定资产投资。1999年3月,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中央财政在1998年发行国债的基础上,再增加250亿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250亿元的农林水利、环境保护投资。1999年8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600亿元国债,重点用于基础设施、企业技术改造、生态环境治理、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及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全年通过增发国债用于各项建设的专项资金达1100亿元。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实施情况需求,1100亿元国债资金分别安排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初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250亿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照1998年国债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方式安排,继续用于农林水基础设施、交通通信、市政环保、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农村电网、公检法、高科技、抗震加固、高校筒子楼改造、灾后重建等方面的建设。250亿元的农林水利、环境保护投资,主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等方面的建设。
2.8月份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6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主要安排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②农村电网改造与建设;③技术改造;④环境保护;⑤交通建设;⑥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⑦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⑧高校扩大招生;⑨文化设施建设;⑩其他52.9亿元。
(二)国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批准的有关决议,年初安排的250亿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250亿元农林水利、环境保护投资,均列入中央支出预算。1999年8月增发的6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央投资或补助地方投资300亿元,列入中央预算;转贷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300亿元,不列入预算。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的条件主要有3点:①国债转贷资金必须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使用。②转贷资金额度要与地方财力相适应,转贷资金由省级政府统借、统筹、统还,转贷额度由地方申请,中央根据地方财力确定。③地方政府要对国债转贷投资项目的其他资金配套作出承诺,有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有银行贷款承诺。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财政部分别编制了国债专项支出预算和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情况如下:
1.250亿元国债基础设施投资。其中:农林水利建设28.44亿元;交通通信设施建设29亿元;市政及环保设施建设16.6亿元;农村电网改造34.49亿元;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建设97.63亿元;其他17.25亿元。另有26.5亿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已在1998年底预拨。本年实际拨款223.41亿元。
2.250亿元水利环保投资。其中:水利基础设施建设197亿元;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53亿元。本年全部拨付完毕。
3.600亿元国债专项投资。其中:①农业10亿元(全部为中央预算内资金);②三河三湖治理43.92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39.17亿元,转贷4.75亿元);③公路、铁路、民航152.56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62.50亿元,转贷90.06亿元);④环境保护50.39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50.20亿元,转贷0.19亿元);⑤农村电网改造与建设89.34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4亿元,转贷85.34亿元);⑥文化教育19.03亿元(全部为中央预算内资金);⑦城市基础设施155.1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43.44亿元;转贷111.71亿元);⑧抗震加固6.1亿元(全部为中央预算内资金);⑨公检法16亿元(全部为中央预算内资金);⑩高新技术产业化21.26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9.27亿元;转贷1.99亿元);⑪技术改造13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3亿元,转贷10亿元);⑫其他22.74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9.25亿元,转贷3.49亿元)。全年共计拨款599.44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291.96亿元,转贷307.48亿元。
(三)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为切实加强1999年11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财政部及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参与项目审查、改进拨款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为促进国债专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奠定了基础。
1.配合计划部门,积极参与项目的选定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债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全面了解国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财政部专门成立了以楼继伟副部长为组长的协调小组,基建司会同预算司、经贸司、农业司等单位派出了10多名业务骨干,参加国债专项投资9个业务小组的项目选定工作,通过测算和分析各地财力状况及配套资金情况,从宏观平衡和资金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积极、合理的意见和建议。7月中旬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召开了新增国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会议,对1999年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管理监督进行了总体部署。各地财政部门,也积极配合当地计划部门,在选定和申报项目、落实配套资金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项目选报的质量明显好于上年。
2.及时下达支出预算和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由于财政部门参与了计划安排和项目选定工作,对国债资金使用的总体安排和项目情况有了充分的了解,为及时下达支出预算和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创造了条件,因此,1999年11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的预算及资金下达速度大大快于上年。财政部基本做到了投资计划下达一批,支出预算下达一批,资金拨付一批,资金拨付率99.9%。为促使地方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财政部还专门发出了《关于抓紧落实新增国债项目资金拨付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资金调度,及时将上级拨付资金和各种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同时,在程序上为加快资金拨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对上级拨付的同一批项目资金,在不改变各项目概算的前提下,根据工程进度,项目之间可酌情调剂使用。二是对由于中央负担的资金尚未到位可能影响工作进度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反映情况,并先行垫付资金,财政部将尽快调度资金归回垫付资金。
3.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合理使用。根据1998年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经验,为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财政部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对国债专项资金的拨款管理工作进行了适当改进:一是对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实行统一银行、专户管理,规定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二是建立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责任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行政管理责任。三是加快国债资金拨付,督促配套资金的同比例到位,规定财政部部门依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对配套资金到位差或根本不落实的,要缓拨资金或调整项目。四是建立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主管部门要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
此外,为加快中央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部还印发了《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4.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1999年年初,财政部组织了十多个检查组,对各地的国债投资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之后又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国债投资项目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了国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对遏制国债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1999年9、10两月,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又组织了一次对一批国债项目的异地交叉检查,针对国债资金管理中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年对国债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有1200多个,检查纠正各种违规问题684个,追回并归还被挪用、挤占的项目资金3.54亿元。
四、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
1999年是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取得较大成果的一年。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完善业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的需要,在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财政投资效益分析、资金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一是根据1998年山东泰安全国财政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新思路,积极建立并推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三项制度”。1999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性质、编报范围、编报程序、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预算的监督等进行了系统地规范。1999年3月,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操作规程》,对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范围、项目前期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等提出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规范。同时,财政部还制定印发了《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中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范,对委托的范围、审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查费用的计付、审查结果的认定及违规处罚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1999年1月,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对效益分析的责任部门、效益分析的范围、效益分析的内容、效益分析报告的编制及有关要求进行了规定。上述一系列办法的出台,使财政基本建设管理的各主要业务环节有了制度保证,形成了“三项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外,为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财政部于1999年5月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财政基本建设工作会议,6月在北京组织了中央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培训班,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进行了具体部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相继转发了财政部有关文件,有的省级财政部门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了“三项制度”的深入贯彻落实。
二是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管理,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3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要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要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三是以重点行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为突破口,大力加强行业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化建设。针对当前水利、林业、民航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协助民航总局制定了《民航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投资超概算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
1999年度,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基本建设管理新思路,进一步加大了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的力度。据统计,1999年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共审查基本建设概预(结)算项目24105个,审查资金915.46亿元,核减资金91.44亿元,核减率9.99%,其中:审查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9434个,审查资金427.36亿元,核减资金52.79亿元,核减率12.35%;审查基本建设竣工项目15122个,审查资金554.50亿元,核减资金43.76亿元,核减率7.89%,其中:审查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6867个,审查资金239.97亿元,核减资金22.38亿元,核减率9.33%;两项审查工作共审查项目39227个,核减不合理基本建设开支达135亿元,核减率达9.20%。审查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促进中央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经有关部门批准财政部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了“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承担受财政部委托进行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审查业务。1999年“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重点评审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评审项目388个,审查资金172亿元,控制超概算投资6.5元;评审其他项目56个,审查资金78.5亿元,审减不合理开支3.04亿元,评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另外,根据国债项目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财政部还分批委托了有关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概算审查和竣工决算审查,全年共委托57个单位审查项目340个,审查资金约4983亿元,委托审查工作已全面展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特别是对财政部委托审查项目等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于1999年11月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协作会议。会议讨论了当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评审工作交换了意见,一些地方投资评审机构交流了本地财政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对做好财政部委托审查项目的评审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9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快了工程预决算审查的机构和队伍建设。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各地财政部门组建审查机构458个,配备专门审查人员2902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1891个(次)。有的地方还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了评审专家网,形成了较全面的专家型评审队伍。
六、地勘费预算管理
(一)积极参与和促进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落实1999年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地勘单位划分“野战军”和地方部队,“野战军”负责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精兵加现代化,地方部队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等指示精神,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开始对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地勘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财政部积极参与了有关改革方案的研究设计工作,并根据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为做好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积极办理了财务关系划转,保证了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999年国务院决定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财政部积极参与了大调查方案的研究论证和经费落实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提出了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安排的意见,为国土资源大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探费预算管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为建立地勘费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地勘费预算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报送中央级地勘费199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1999年度预算申请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各地质部门对1998年地勘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提出了1999年地勘费预算申请,在此基础上,根据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1999年财政预算的总体安排,编制和下达了1999年度各地质部门的地勘费预算,进一步加强了地勘费预算管理。
1999年,根据《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地财政部门和地矿部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情况进行了检查。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提出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费改税的改革思路。在对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1999年10月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召开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1999年后两个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大大好转。1999年全年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比1998年增长1亿多元,增长10%左右。
1999年,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下达并划转了1999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补助经费预算5000万元。根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质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了审定,办理并下达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经费预算9806万元,共涉及12个部门61个项目。
此外,根据《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要求,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办理1999年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组织对8个地质部门、16个省(市、区)财政厅(局)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共下达贴息资金1亿元,促进了地质单位转产。
(三)进一步加强地勘资金财务管理。
1999年财政部共办理15个部门的地勘费拨款731858.76万元,13个部门的矿补勘查项目经费拨款14311万元,12个部门的矿补保护项目经费拨款9806万元,拨付地勘单位转产贴息10000万元,拨付国家计委、国土资源部国土整治经费523万元,拨付国土资源部矿管经费1273万元、储管经费532万元。共办理18个部门的基建(含国债、贴息)拨款293033.11万元。对1998年度地质勘探财务决算认真进行了评比、汇总、批复。
为切实加强地勘单位财务管理,财政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积极帮助基层单位进一步改善管理。对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矿、煤炭系统的地勘单位属地化及转产情况、会计电算化工作试点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利用有色、冶金等地质部门的财务等工作会、决算布置会,了解有关地勘财务管理情况;对核工业地质总局所属301、302地质大队等单位拖欠离退休职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协调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与国土资源部配合对大庆油田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减免意见,并督促大庆油田执行。
七、施工、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
(一)积极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改革,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1999年,为了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保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重要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把它作为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社会、财政和企业必须按照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原则,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对连续三年严重亏损、连续停产半停产两年以上、连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的特困国有企业,社会、企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改革,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各级财政部门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据统计,1999年各级财政部门共安排7.3亿元资金,用于保障国有施工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为了推动国有施工企业改组改制,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和支持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出发,财政部确定以铁路施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允许铁路施工企业在保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动用一部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节余”用于职工个人配股,以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此外,财政部还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对我国水电施工企业重组改制方案进行了研究,积极主张管理层和劳务层相互分离,提出重组企业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重塑并加强管理层,以管理层带动劳务层,进而带动企业整体发展的改革思路。这一改革思路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同,对指导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二)积极支持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针对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落后,市场竞争能力有所削弱的状况,各级财政部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推动国有施工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市场竞争实力的企业集团,各级财政部门从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着手,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一是从财税政策上保证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允许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技术开发费用,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据统计,1999年,国有施工企业共投入技术开发费10.2亿元,用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中央财政也安排少量的新产品试制经费,通过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先进并能够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的“短平快”项目,支持国有施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制开发。二是通过折旧政策支持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允许部分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这是国家财政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三是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少量的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改善技术装备,优化资本结构。
(三)建章立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房地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针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财政部颁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有16条,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合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单位合资开发项目、与土地方合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售自有固定资产、出售周转房、上市预售、出租商品房等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出台后,社会反响强烈,许多报刊杂志竞相转载,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财政部基本建设司供稿 张国春 徐珑 陈柱兵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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