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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各级财政预算会计管理部门在继续做好新预算会计制度落实工作,巩固上年改革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严、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流失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预算会计核算方面的监管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
一、制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开户过多过滥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开户章程”的精神,财政部从1997年起,着手起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7年8月中旬,财政部召集国家科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农业部等12个部门,听取对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意见,拟订了《暂行办法》初稿。10月上旬,《暂行办法》草拟稿分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劳动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47个中央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财政部在充分吸收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再次作了大的修改,于1998年年初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8月初,提交第十三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国务院...
1999年,各级财政预算会计管理部门在继续做好新预算会计制度落实工作,巩固上年改革成果的同时,针对一些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严、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流失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预算会计核算方面的监管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
一、制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开户过多过滥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开户章程”的精神,财政部从1997年起,着手起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997年8月中旬,财政部召集国家科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农业部等12个部门,听取对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意见,拟订了《暂行办法》初稿。10月上旬,《暂行办法》草拟稿分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海关总署、劳动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等47个中央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财政部在充分吸收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再次作了大的修改,于1998年年初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8月初,提交第十三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国务院原则通过,并要求:“对该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加大对违规者处罚的力度。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执行。”1999年3月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依据该办法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可开可不开的账户予以取消,确需开设的账户尽可能合并。二是严格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三是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监督。明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署负责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暂行办法》由五章十九条组成。第一章:总则。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总的原则作了规定,具体包括起草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银行账户管理的内部机构、银行账户的审批原则、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要求等。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对中央预算单位所取得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如何开立银行账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特别强调,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作了规定。第四章:监督和检查。除明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署负责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外,还对各种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①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②由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中央财政专户款项;③由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视违规情况和性质,对有关单位和违规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3~5万元的罚款;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办法的解释和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三)《暂行办法》的落实及效果。为使《暂行办法》落到实处,1999年7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发了《关于清理整顿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提出批评,并敦促各有关单位在1999年8月底以前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认真、彻底”的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从各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看,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如国家林业局局机关原有账户25个,撤销7个;局后勤部门原有账户20个,撤销3个;局属事业单位原有账户172个,撤销58个。国家气象局原有账户16个,撤销8个。国家经贸委及所属事业单位原有账户38个,撤销16个。通过此次清理整顿,一些不合规的银行账户得到清理,中央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与监管的意识也得到明显增强。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配合国家测绘局制发《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年1月4日,财政部与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发了《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测绘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测绘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批准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其会计核算基础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制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为适应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于1999年9月7日制发了《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该规定在明确住房基金收支会计账务处理办法的同时,还特别要求: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关于离退休经费的会计核算,该文件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分三类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制发《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就业机构经费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于1999年12月17日制发了《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明确:①“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明细科目,在“城镇就业补助费”明细科目下增设“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三级明细科目,以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②从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结余中调剂以及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转入的再就业补助费,通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依法取得社会各界捐助的再就业补助费,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③“事业支出”科目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置12个明细科目,即: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在“其他费用”明细科目下增设“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三级明细科目。在“城镇就业补助费”明细科目下增设“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四级明细科目。“劳动力市场建设费”核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以及网络通讯、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开支。“就业训练费”明细科目,核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业务费”明细科目,核算用于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如宣传费、培训费、小型专业会议费等。“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开展就业工作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对于财政拨入的城镇就业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就业机构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三、全面总结50年预算会计管理经验,推进新形势下的预算会计研究
(一)参与《新中国会计五十年》编撰工作。1999年9月,财政部长项怀诚主编并作序的《新中国会计五十年》一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正式出版。它是对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总结。财政部预算司承担了该书第三篇“预算会计”的编写工作。本篇以大量史料为依据,详尽地记录了建国以来预算会计管理发展变化的光辉历程,特别是对1998年进行的预算会计改革作了较为全面、客观的评介。该篇共分四章,即预算会计体系的初步形成;预算会计工作的发展与曲折;改革开放后预算会计工作的重整与改革;预算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
(二)组织研讨会、座谈会,探索预算会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座谈会。为了解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有效地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1999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在北京召开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座谈会。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建设部、广播电视总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国家图书馆、中央电视台、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科学院、煤炭研究所等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就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关于今后的改革,与会代表提出,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包括医院、高校、中小学、科研、地质等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组成。而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1999年财政部布置的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已将分行业会计报表统一为一套,下一步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将取消行业会计制度,形成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由此便引出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否还应存在的问题。对此,会议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理由是:①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是以较为完善的会计准则作为基础的,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只是一个试行本,因而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②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不久,不宜作大的调整;③分行业会计制度基本体现了通用性与专用性的结合,能够充分反映行业特点,不应强求统一。主张取消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同志认为:比较而言,企业的行业分类比事业单位多,情况更复杂。事业单位各行业间虽有区别,但基本核算原则是一致的,核算方法也相同,统一的难度应当更小一些。另外,现行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全面概括地设计了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基本上可以按照通用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下一步只要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适当调整即可。
2.非营利组织会计研讨会。1999年12月16日,财政部会计司在北京举办了非营利组织会计研讨会。财政部会计司冯淑萍司长、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教授、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李晓波、黄达孝副会长,及财政部有关司局、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中国证监会、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厦门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近30人出席了会议。美国芝加哥伊利诺大学会计系教授陈立齐博士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她介绍了美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构成体系,联邦政府及州政府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比较。会计政策的选择,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计量和确认,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内容。与会人员就有关问题作了深入的讨论。会议结束时,冯淑萍司长作了总结。她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新领域,研究、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建设的一项新课题。各有关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预算会计专项课题研究取得积极成果。在财政部预算司、会计司等有关司局的大力支持下,1999年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的专项调研工作取得新的成果。根据1998年10月二届二次全体理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该会1999年组织了预算管理、国库管理和预算会计三个专项课题组。其中,预算会计专题组在《预算管理与会计》杂志上积极开展新会计制度的宣传工作,同时,还紧密联系预算会计管理实际,先后发表了《必须维护预算会计体系的完整与统一》、《事业单位改革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新预算会计执行中有关问题探讨和建议》等文章,一些观点和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政策参考价值。此外,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积极推动地方研究工作,协助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了华东、中南、华北等地区联合课题组,对进一步加强全国预算会计管理与研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 宫迎春 颜永刚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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