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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萎缩中断、恢复重建、稳定发展、规范调整等发展阶段。建国之初,国民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仍需要注册会计师继续执行相关业务,因此,1951年10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函》的形式,专门就会计师的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要求、收费以及职业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曾在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当时面对不法资本家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偷税漏税造成极为险恶的财政状况,负责财经工作的陈云同志就曾聘用近千名注册会计师,对工商企业依法查账,对平抑物价、保证国家税收、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做出了贡献。“一五”期间,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注册会计师失去了服务对象,注册会计师行业消然退出了历史舞台。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
1980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对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主要业务和任职人员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顾问处主要业务是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账报告书;设计财务...
新中国成立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萎缩中断、恢复重建、稳定发展、规范调整等发展阶段。建国之初,国民经济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仍需要注册会计师继续执行相关业务,因此,1951年10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函》的形式,专门就会计师的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要求、收费以及职业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曾在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当时面对不法资本家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偷税漏税造成极为险恶的财政状况,负责财经工作的陈云同志就曾聘用近千名注册会计师,对工商企业依法查账,对平抑物价、保证国家税收、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做出了贡献。“一五”期间,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注册会计师失去了服务对象,注册会计师行业消然退出了历史舞台。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
1980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对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主要业务和任职人员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顾问处主要业务是检查会计账目,提出查账报告书;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制度的执行;为有关财务会计的咨询提供建议和意见;代办申报所得税、申请专利权、企业成立及变更的登记、债权债务的清理、企业的解散清算等事项;参与拟订公司章程、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及有关财务会计的各种文件等事项;在发生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时,担任代理人,参加公证、调解或者仲裁工作;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办理上列各项业务。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复苏和起步。
早于《暂行规定》发布之前,我国有的地方如甘肃省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省会计学会牵头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于1980年9月在兰州成立“甘肃省会计顾问处”(也称“甘肃会计事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服务项目包括受聘担任各种经济组织的会计顾问,代拟各种经济文件、承办清查账目等任务,形成了新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雏形,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起到试探作用。
《暂行规定》发布后,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执业的一大批“老一辈”注册会计师按规定积极参与、组织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业,为恢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作出了贡献。
二、恢复阶段的行业建设与发展
(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快速发展
上海作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策源地、集中地,也是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先行者。1979年10月,财政部在上海进行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1981年1月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宣告成立,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承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查账、验资等。之后,该所又在上海成立了3个分所,注册会计师达到47人,在机构、队伍、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方面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年,先后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广州、南京、新疆、昆明、中信、北京等6家。其中中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办理涉外业务。1982年,又先后成立中华、福建、西安、辽宁、无锡5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在深圳、(深圳)蛇口、海南、上海、武汉、大连设立成员所,逐步形成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集团。这些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会计师是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开拓者。
(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确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三资企业,这一时期(1979~1984)的涉外经济法规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先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均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1984年9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会计咨询机构问题的通知》对按现行法律条例规定需由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业务作了重申。1985年1月颁布实施的《会计法》,又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
虽然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作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但据1988年的调查,在已经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的只有41%,委托注册会计师查账的只占48%引自《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账的通知》(88)财会字第16号。。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一些管理部门对上述规定不够重视;二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遵守我国关于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账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可见,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后,由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很不了解,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拓展业务十分艰难。
(三)对外开放会计市场与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同步进行
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外商来华投资办厂,外国会计公司也纷纷申请来华设立机构,按照我国有关对外开放政策,1981年1月,财政部批准永道财务会计公司(即原阿柏斯·赖布兰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成为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国设立的首家涉外会计机构。截至1985年,安永、普华、香港容永道、大美、安达信、杜罗斯、毕马威、庄柏彬、雅特杨等10家国际会计公司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福州4个城市设立了14个代表处。财政部会计司编《注册会计师手册》统计资料,1985年。根据财政部1983年12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账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际会计公司经财政部批准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处,按照国际惯例,不能从事法定审计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一方,为适应国外需要,须委托外国会计师查账时,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由提出委托的外方负担其费用。受委托的外国会计师在查账过程中,允许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作,但应各自出具查账报告,并分开收取查账费用。这些国际会计公司中国代表处,通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审计、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通过他们招商引资,为我国改善投资环境作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同时通过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举办培训班,接受实习人员,培训了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骨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与各国注册会计师交流的主要渠道,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开展和扩大国际交流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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