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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大解放,国民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开辟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时期。这期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改革处于先行地位,在一些方面有了重点突破。预算会计工作,既有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要求进行自身改革完善的需要,又有同财政、财务体制、制度改革配套的紧迫任务。改革开放后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改革成果累累。
一、预算会计制度不断完善
进入八十年代时,预算会计制度仍沿用六十年代计划经济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范本,已不适应逐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于是,不断地完善预算会计制度,列入预算会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这期间,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做了四项工作,即完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修订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重新发布《国库条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
(一)完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1.1984年开始执行新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年,财政部根据当时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在原1963年制度本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1984年《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新制度主要完善了以下几点:
(1)完善了总预算会计的任务,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大解放,国民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开辟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时期。这期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改革处于先行地位,在一些方面有了重点突破。预算会计工作,既有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要求进行自身改革完善的需要,又有同财政、财务体制、制度改革配套的紧迫任务。改革开放后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改革成果累累。
一、预算会计制度不断完善
进入八十年代时,预算会计制度仍沿用六十年代计划经济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范本,已不适应逐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于是,不断地完善预算会计制度,列入预算会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这期间,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做了四项工作,即完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修订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重新发布《国库条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
(一)完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1.1984年开始执行新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年,财政部根据当时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在原1963年制度本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1984年《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新制度主要完善了以下几点:
(1)完善了总预算会计的任务,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原制度对总预算会计的任务规定,偏重于记账、算账、报账等事务性、技术性方面,不够全面。新制度加强了总预算会计的组织管理职能。除规定了处理日常会计事项,定期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编报年度财政决算等任务外,还强调了组织管理职能。如灵活调度预算资金,协助国库作好库款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制定各项预算会计、国库制度和实施办法,以及组织指导本地区的预算会计工作等。
(2)强调了总预算会计的组织机构建设。为了保证完成总预算会计的上述任务,新制度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配备相当数量的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的会计干部。明确规定,地(市)以上各级财政机关应设置独立的预算会计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县级财政机关至少要配备总预算会计2人。在人员素质方面,新制度强调:地(市)以上财政机关应当配备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县级财政机关也应当配备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
(3)整顿了财政机关的预算单位立户和银行国库开户问题。
首先是整顿财政机关的预算单位立户工作。多年来,有些可以归口主管部门的小单位或临时机构,为了花钱方便,也直接找财政机关总会计立户,往往使财政总会计陷入大量的不必要的会计事务之中,削弱总会计对一个地区的组织管理作用。而一些小单位又很难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无法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因此,新制度规定:凡人员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不足5万元的单位,只有专项业务费没有经常事业费的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均不得直接在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单位户。
其次是整顿财政机关内部的银行、国库开户问题。当时财政机关内部,在国库开户不统一,有的地区管支农周转金的农财处(科、股)和管企业资金的企财处(科、股),也在国库或银行自行开户、自行支拨款项、自搞财务审批、单独设一套账。不仅分散财政资金,不利于调度,不利于会计监督,也浪费人力。因此,新制度强调,财政机关内部的总会计核算要统一,国库开户要统一,主管业务的处、科、股,对经管的资金只负责审批,不能单开银行账户、自审、自支。
此外,新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也作了调整完善。值得提到的是1984年《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框架结构,是总结建国几十年来的本本设计的,比较全面、系统、简洁,较好地体现了总预算会计的理论实践与工作规律。新制度共分会计组织与职责任务,会计核算方法(含会计科目、记账方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事务处理(含预算收入、预算拨款、预算支出、国库存款、预算往来、预算外资金),会计结账和结算,会计报表的编审,会计人员交换,附则等7章。此外,还有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会计账簿格式、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三个附件。
2.1989年《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再次修订
1984年的总会计制度执行几年后,财政、财务体制、制度又有了较大的变化。与预算会计密切相关的突出变化,一是财政信用业务不断发展;二是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包干办法普遍推行。因此,1989年修订实施的总会计制度,突出地解决了两个问题。
(1)拓宽了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对象。多年来,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是财政总预算资金和财政部门掌管的预算外资金,而财政信用资金没有明确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范围。随着财政分配方式向“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转变,财政机关掌握的有偿使用资金种类越来越多,这部分资金分别由财政部和各省、地县财政部门的有关司、处、科、股掌握,财务管理不统一,会计核算不规范,开户分散,各自为政,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没有严密的会计制度和统一的会计报表,财政部门没有一个全面完整的数字,决算上也不反映,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无助于强化财政管理职能。为此,财政部决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各种财政信用性质的周转金等,应当纳入各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范围。从此,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由核算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拓宽为核算包括财政信用资金在内的全部财政资金。1989年的新制度,对财政信用资金的会计核算作了较全面的具体补充规定。
(2)重新确立了总预算支出的会计数字基础。是否继续以“银行支出数”为总预算支出的会计数字基础问题,起因主要是1980年的文教行政财务体制改革,即对事业行政单位普遍推行经费包干办法。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曾提出了《关于地方事业行政经费是否由银行支出数列支改按财政拨款数列报的问题》的课题,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出了以下一些概括分析意见:
第一,按1984年制度规定,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的列报数字基础有三种情况:一是财政机关的直接支出,按财政拨款数列支,如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弥补企业亏损、价格补贴、差额补助费,以及上解支出、补助支出等;二是建设银行经办的基本建设拨贷款支出,按建设银行的银行支出数列支;三是各项事业行政经费,中央级实行限额拨款的部分,按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的银行支出数列报;地方事业行政经费部分,按几十万个基层单位自行计算的银行支出数列报。
第二,银行支出数的核算是从1956年开始实行的。这在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适应了事业行政经费供给型的财务管理需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全国几十万个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经费包干办法,各地普遍反映,地方事业行政经费再核算银行支出数意义不大,主张改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总预算支出。其主要理由,一是地方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财政既不能收回,又不能列支,造成年终财政决算结余不实;二是地方事业行政经费由于银行不办理限额拨款,要由几十万个基层单位按计算公式计算银行支出数(平时到“款”,决算到“项”),费时费力,还很难计算精确;三是按基层单位银行支出数逐级汇总上报月份预算执行报表,实际上无法满足月终后十日内全国及时汇总分析的需要,多年来,各省的月报实际上有的按财政拨款数报表,有的按本月财政拨款数加上上月累计银行支出数编报,支出基数不统一,作不到按银行支出数汇总上报。因此,改革总预算支出的核算基础,从理论上说是必要的,从实际上看是可行的。其好处,一是有利于落实财政结余;二是解脱了几十万个单位会计每月计算银行支出数的繁杂事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利于加强预算会计月报汇总的编报速度,提高报表质量,发挥报表作用。但改革后的第一年,将影响地方财政账面结余有所减少。
应当说明的是,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仍实行限额拨款,按银行支出数列支;基本建设拨款部分也要按银行支出数核算。改变的只是地方事业行政经费,同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支后,对“拨款未报数”,还要通过会计账簿予以核算控制。
上述对总预算支出会计数字基础的调查研究分析,终因当时的事业行政单位的资金渠道还比较单一,按“银行支出数”列支的规定已执行多年,而且考虑到改按财政拨款数列支会产生年终财政结余骤然减少“一块”的错觉,权衡利弊,1988年的制度未变,致这项改革推迟了十年。
(二)修订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1988年9月,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从1989年起在全国统一执行。这一制度是在1966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结合当时改革、开改、搞活的新形势修订的。这一制度,基本吸收了几十年来预算会计工作的经验教训,体现了当时的改革精神。新制度改革完善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1.按照加强宏观管理的要求,扩大了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1966年以前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全额预算管理的统收统支型设计的。对于当时为数不多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会计核算特殊要求,全国没有统一规定。1966年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行政财务管理体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如资金来源、运用的渠道多了;会计核算的对象、内容丰富了;许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已经或正在从单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的“供给型”单位内经费部分自给、全部自给的“经营管理型”单位过渡。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有了很大发展。原来以统收统支的全额单位为基本模式的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从加强宏观预算管理来看,差额单位虽然在财政预算上只编制其以收抵支后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预算,但在单位预算管理上,要求实行全额收支管理;自收自支单位虽然一般同财政预算不发生缴拨款的财务关系,但是,从宏观预算管理来说,也是属于预算管理范畴的预算单位。根据上述情况,新制度在改革完善全额单位会计工作的行为规范的同时,对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会计核算也作了必要的统一规定。具体有两点突破:一是对全额单位、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分别规定了既统一又自成体系的会计科目,供实行三种不同预算管理方式的单位分别应用。二是对三种不同预算管理方式的单位的主要核算对象——预算收支,分章分别作出规定,以适应各自不同的会计核算特点的需要;同时,对带有共性的会计问题,如会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方法、货币资金与财产物资的核算与管理等等,则分章集中作规定。这种有分有合的总体结构和章节布局,既便于三种不同预算管理方式单位分别运用执行,又尽可能地避免了制度规定的重复。
2.适应预算财务管理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加了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有:
(1)对有部分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新增了简易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规定。设置了“销售收入”、“产品收益”、“产品成本”、“已销售产品成本”和“产成品”五个一级科目。
(2)对全额单位附属的事业单位、服务设施等按规定实行对外有偿服务的收入,及其相应的支出、费用,增设了“服务收入”和“服务支出”二个一级科目,以便进行简易的服务成本核算。
(3)鉴于全额单位的“创收”收入,有的要按规定纳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有的则由于有一部分“创收”是用预算内的经费(人力、物力)垫支取得的,应当定期归还,为了划清拨入的预算经费和单位“创收”资金的界限,制度新增了“抵支收入”科目。
此外,由于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的上交下拨事项频繁,专项资金增多,所以增加了有关上下级资金调拨收支一类的会计科目和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的会计科目。
3.新制度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体现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上,在财政部制定统一制度的同时,授权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的原则,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为避免产生“条块”矛盾,新制度强调,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只适用于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会计单位,如抄发给本系统的地方事业单位,只能作为相关事业单位的参考,不能作为地方事业单位的执行依据。
(2)体现在制度的具体规定内容上,考虑到我国各级大大小小的事业行政单位有50多万个,各单位的事业规模,会计事务繁简有很大差异,预算管理方式也有三种差别。因此,为了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新制度第7条作了相关的规定:即对于制度规定的记账方法、总账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办法可以灵活掌握。
此外,财政部在制发1989年《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不久,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修订制发了《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管理办法》。这是这个办法从1957年实施以来,经过1973年修订后的又一次完善补充,此后又延用了十年。
在上述财政部进行制度建设工作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少地区修订了《地方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有的地方还根据建立乡财政的要求,制定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根据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制定了一些行业性会计制度,如水利电力部等部门制定了本系统直属科研单位或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制度。1982年,教育部与财政部共同颁发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会计制度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7年,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家科委与财政部共同制定了《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
(三)重新发布《国库条例》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而国家金库条例则是办理国库工作的基本法规。原《中央金库条例》是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次会议通过公布的,公布执行以来,对于统一国家财政收支,保证国家预算顺利执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到八十年代,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是原《条例》是建国初期制定的,当时还缺少比较系统、成熟的经验,因而内容比较简单,不够完善;二是《条例》实施三十多年当中,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预算制度多次改进改革,给国库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对《中央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订过八次,但由于《细则》的母法,长期未做修改,显得“执法”上有违法理,很不顺当。进入八十年代以后,为了搞好《条例》的修订工作,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用了几年的功夫,做了充分的准备和调查研究,初稿完成后,又先后在全国预算会计、国库训练班,人民银行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和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进行反复讨论修订,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新的《国库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将原名称(中央金库条例)改为《国家金库条例》。原《条例》发布时,我国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因此,金库机构也只设中央金库,负责全国国库库款的统一收纳、报解和调度。1951年以来,国家财政开始分级管理,并相应增设了地方金库(由中央金库的分支机构兼办),这个变化是通过制发专项通知和修订《细则》解决的。这一次修订后名符其实,理顺了执法依据。同时,将中央金库改为国家金库,也便于同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库”相区别,有利于执行中理解和掌握。
2.关于国库条例的组织结构。原《条例》仅十二条,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具体操作作用不大。这次发布的国库条例,在总结三十多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和管理要求,将一些重要的原则问题,如国库的性质、作用、职责权限和组织机构等全面系统地作了规定,既有纲领性、指导性,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根据国库的职能作用分为“总则”、“国库的组织机构”、“国库的职责权限”、“库款的收纳与退付”、“库款的支拨”以及“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内容比较完整,要求比较明确,层次比较清楚,便于执行和检查。
3.关于国库的职责任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金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求国库在执行任务中发挥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并强调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样,有利于克服某些同志把经办国库工作看作是“副业”,甚至是“额外负担”的思想。
4.关于国库的组织建设。建国以来,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进行,国家预算规模不断扩大,因而国库工作量大大增加,国库会计核算任务相应加重,对国库工作的质量要求更高了,但是国库机构和人员配备很不适应。据统计,1985年新的《国库条例》公布前,全国县以上各级国库有3467个,而专职国库工作人员全国不足200人,绝大部分国库工作是由基层银行同志兼办代管,而且人员调动多,不稳定,严重影响国库工作质量。为此,新的《条例》对国库的组织机构写了一章,对国库的管理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设股(或专人)”。根据新的《条例》规定,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与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健全国家金库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报告》,给国库新增人员编制5163人,要求连同原有兼职人员转为专职人员,全国县支库以上专职国库人员达到万人,即相当于五十年代的人员配备水平。从组织上加强了国库工作。
5.关于国库的业务建设。新《条例》把三十多年八次修订的《细则》中有关带有工作规律性的业务处理原则和程序写入《条例》上升为法规,提高了国库业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出“关于制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办法是在1956年有关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后制定的。《办法》的突出特点:一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界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和性质,即“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依据”。这就排除了某些地区和部门把预算、财务、统计等数字报表、文件等资料也混为会计档案的作法;二是统一了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办法》适用于预算会计(包括税收会计)、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三是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会计档案的形成、立卷、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操作原则和程序。在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同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还发出(关于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几点原则意见)。意见指出:建国以来,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形成的大量的会计档案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管理混乱,随意堆放,不办交接,毁损、散失、泄密等问题比较严重。为纠正会计档案管理的混乱现象,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意见》要求,各单位对1966年以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鉴定,查清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做到该移交的移交、该归档的归档、该销毁的销毁。这是我国建国五十年来,第一次布置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会计档案工作。
二、适应财政财务体制、制度改革,预算会计及时配套
预算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的中枢,因此,财政财务体制、制度的改革,必须要求预算会计核算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适应财政财务体制、制度改革,预算会计及时配套,成为预算会计日常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的工作。八十年代,预算会计的配套改革是经常不断的。举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为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配套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以“统收统支”为基本特征。地方预算收支范围较小,管理权限不大,而且体制变动小,多年稳定。因此,要求预算会计配套事务不多。从1980年起,国家先后对地方财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预算收支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权限日益增多,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初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断总结经验,磨合探索,以便正确处理新时期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这样就加大了预算会计配套改革的会计事务。预算会计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配套,集中反映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年终结算工作中。
确定一个地区的收支基数(即应收入多少、支出多少),据此核定该地区(上解地区)应上解的收入留成比例(或上解数额),或补助数额(补助地区),这是确定财政管理体制财力分配的关键。因此“收支基数”变动与否,是预算会计是否需要配套的根本原因和主要方面。由于1980年开始实施的财政包干体制是“一定五年不变”的,一方面,因为每年各方面都在改革,应变因素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收支包干基数在第一年确定之后,又不能年年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由预算会计办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办法来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事项,主要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发生。
1.专项拨款不纳入收支包干基数,必须另行结算。某些预算支出,虽然划为地方预算支出范围,但因为这些支出不是经常性支出,可变性大,在地区之间如何分配是不固定的。所以,“体制”规定,对这类支出不纳入收支包干基数,由中央集中掌握按照国家计划和具体情况,采取对地方专项拨款的办法,作为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处理,年终单独结算。实行专案拨款的项目,主要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特大抗旱经费等。
2.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隶属关系改变,要单独结算。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或经济事业发展需要,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经常会发生上划或下划的变动,这种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两级预算收支的转移,要在财政上办理预算的划转手续,其相互转移的预算收支数额,要在年终进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3.国家统一采取的重大财经措施,引起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的转移,有的需要单独结算。如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和减免税收、调整银行利率、增加人员编制等等。这些重大措施,绝大部分要影响原来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包干基数。通常的处理原则是,影响不大的不再单独结算,影响较大的要单独结算。
(二)为国有企业“利改税”改革配套
为了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把所得税引入利润分配范围,使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国家于1983年1月和1984年10月对国有企业作出了分两步“利改税”的决定。“利改税”涉及到预算科目设置、预算缴款办法、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体制结算等有关预算会计配套要求。为此,有关预算会计部门及时调查研究,进行配套改革。财政部先后制定了两个单行办法:即《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和《第二步利改税后1984年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三)为建立乡(镇)财政改革配套
为了适应农村取消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一级政府,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颁布了《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进行建立乡(建)一级财政的试点工作。到1986年末,全国建立乡(镇)财政机构的,已占乡(镇)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一个由中央、省、地、县、乡组成的五级财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乡(镇)财政的建立,涉及到乡(镇)总会计和单位会计的组织工作与会计核算,涉及乡(镇)一级国库的建立。为此,财政的预算会计工作及时进行了配套改革。对总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修订,对乡(镇)国库进行了试点、逐步推开。1989年财政部结合乡(镇)财政特点,制发了一套乡(镇)财政决算表格及其编制方法,促进了乡(镇)财政的健康发展。
(四)为事业行政财务体制改革配套
建国以来,由于长期统收统支,在供给制、大锅饭、责权利脱节的传统体制制度下,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缺乏组织收入的动力。一些有条件组织收入、经费可能自理或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也消极地依靠国家拨款,过“旱涝保收”的日子。这种体制既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也不利于事业发展。因此,扩大事业行政单位资金管理的自主权,改革事业行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预算管理方式,是新时期文教行政财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在八十年代,财政部对事业行政财务体制、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深刻的改革。1980年在事业行政单位全面试行了预算包干办法,同年10月配合工资改革,财政部发出了《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实行收入分成或以收抵支办法,以促进事业单位积极组织收入。1988年在完善预算包干办法的同时,财政部为改革对单位的预算管理方式,制发了《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其经费结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上述有关事业行政财务体制制度改革事项,预算会计都及时制发了单项的会计核算配套规定。随后,在1988年新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进行了全面的具体的综合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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