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要主动抓、主动管,纪委要把专责监督履行好,聚焦主责、干好主业,各责任主体都要知责、担责、履责。作风建设抓得好不好,关键要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能否真正贯通衔接、协同落实。
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1.各级党组(党委)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2.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一把手”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要抓好分管领域风气,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的领导责任。
3.各级领导机关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摆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从实改进作风。
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严到底纠治“四风”,一体推进正风反腐。
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加强对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
(二)负面清单
1.党组织主体责任虚化空转,对作风问题“只挂帅不出征”,未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作风建设亲自抓、负总责。
2.领导干部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干部作风问题失管失察,导致作风问题多发频发、纠而复发、屡禁不止等。
3.领导干部未带头遵守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四风”,自身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风问题。
4.纪检监察机关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纠不力,履职不精准不到位。
答疑解惑
问:关于作风建设“两个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答:多部党内法规均对作风建设中的“两个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抓好作风建设列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使命。其中,规定主要来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明确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等情形作为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之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明确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也明确将抓好作风建设作为地方党委和党组(党委)的主要工作内容,等等。
问:对于“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区分,应该依据哪些党内法规进行?
答:在执纪实践当中,对上述两种领导责任的区分,主要依据以下两部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问:党的作风建设松懈主要有哪些突出表现?
答:一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四风”问题有关,或者说是“四风”问题衍生出来的。“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条件。当前,“四风”问题在面上有所收敛,但并没有绝迹。“四风”问题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高压之下出现一些新动向新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的隐形变异,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如果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作风问题蔓延泛滥,背后折射出的是这个地方、这个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抓作风建设上的不担当、不作为,必须以严肃问责倒逼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抓作风、转作风、改作风。
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突出。如果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问责。
(本刊编辑部整理,文章摘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
责任编辑 梁冬妮 刘蒲宇
应知应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摘录
答疑解惑
什么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或者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工作下属、其他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下级单位人员以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宴请,占用公共资源,使用单位公车接送参加宴会人员、运送相关物品等,或者为自己及家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等,则可能涉嫌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