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5 作者: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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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对策
彭辉
近年来,在财政部门的推动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中也存在产权不清、账物不符、暗箱操作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本文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资产管理工作经验,剖析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产权归属不清。一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改善办公条件入驻新办公楼后,或在机构重组、职能转换后,未按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申报审批手续,没有将老办公楼移交,其资产自行处置给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出租经营,造成部分资产产权关系不清。二是有的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为解决人员分流,随意将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不报财政办理资产划转审批手续,形成以投代管、只投不管。三是有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混为一体,致使产权归属不清,管理不到位。
(二)存在账物不相符,资产计价不实的情况。一是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中存在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在账务处理上划分不明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仍未与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账分开,混淆不清,管理不明。
二是有...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对策
彭辉
近年来,在财政部门的推动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中也存在产权不清、账物不符、暗箱操作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本文根据湖南省长沙市资产管理工作经验,剖析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产权归属不清。一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改善办公条件入驻新办公楼后,或在机构重组、职能转换后,未按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资产申报审批手续,没有将老办公楼移交,其资产自行处置给所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出租经营,造成部分资产产权关系不清。二是有的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为解决人员分流,随意将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不报财政办理资产划转审批手续,形成以投代管、只投不管。三是有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混为一体,致使产权归属不清,管理不到位。
(二)存在账物不相符,资产计价不实的情况。一是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中存在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在账务处理上划分不明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仍未与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账分开,混淆不清,管理不明。
二是有些事业单位将原国有土地及房屋与开发商合作拆迁重建后,补偿的房屋在资产账上,但补偿的车位或车库成了账外资产。三是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原属公益性的资产却在不规范的运作过程中,在公共国土资源上(沿江风光带上、公园、大型综合体育场馆内)衍生出许多经营性资产,投资已在基建投资中被划转入公益资产账,或者房屋由第三方投资(承建方也是租赁方或长期受益方)并未入账,变成了账外资产。四是由于历史原因,原单位自行兴建的经营性房屋,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办理房产手续,两证皆无,导致一些经营性资产未入账。五是资产计价不实,经营性资产账面值大部分是当初投资的原值,多年没有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价值不实,大部分资产账面值低于现值,在合作、合资等产权变动中,资产权益受损。
(三)决策程序上仍存在不公开、不合理的情况,资产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长沙市按规定移交到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经营性资产,基本是依据《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按程序公开招租的,但在一些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国有投资公司在资产处置或招租过程中,未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引入竞争机制,多是内部处置方式,个别的甚至以“领导”意志为准,缺乏透明度。另外,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一些单位由过去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变更为全额财政预算,其原有出租经营或自营的房产被转换为非经营性资产或被擅自划拨给下属单位甚至无关联单位;一些单位由于职能转换或办公楼调整,多余出来的办公楼长期闲置,或被所属的自收自支单位占用,无法纳入公共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经营管理,没有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或做到资产收益最大化。还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专业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的分类和确认上存在误差,导致资产核算失误,造成了资产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就是政府明确的两个资产管理平台,其资产管理人员也存在资产管理知识欠缺,服务意识不强,专业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
(四)国资占用费征缴存在诸多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应遵循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按年征收国资占用费,旨在有效控制该类经营性单位(企业)的资产规模,适当缴纳国有资本收益。长沙市从2010年实施以来成效显著,每年都按规定征缴数千万元入国库,但在征缴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有些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不重视、不理解。尤其是对政府投入增值,再投入形成的资产征缴国资占用费不理解。二是一些单位资产信息未入网,报表数据不准确,数据核实困难。三是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奖惩机制。
(五)管理不到位,收支不规范。一是有些单位租赁合同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明显的瑕疵,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移交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多年后都难以化解矛盾,无法达到“三公”招租标准。二是有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单位只管租赁,却对承租人改变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缺少必要的约束和管理,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重视不够,存在房屋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三是市财政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和社会公益项目,对这部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没有做到有效利用,尤其是对其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没有统一管理,发挥资产收益最大化,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租金存在不合理现象。有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单位在资产出租出借时没有与市场接轨,租金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五是有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取租金不及时,迟收、少收甚至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收缴到位,有些单位未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不透明。
对策与措施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非转经”或“经转非”资产的审批和管理。一是全面落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非转经”或“经转非”时,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报财政部门批准。二是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之前,对自收自支及差额拨款单位的资产,应制定相应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的单位,其资产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凡过去为经营性资产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自行处置,无条件移交到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经营管理,能做到权证过户或分割的全部实行权证过户;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调整办公用房,闲置在一年以上的房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统一对外公开招租。对未严格执行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三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非转经”后,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四是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所有“非转经”或“经转非”资产都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国有投资公司要严格规范管理,该注销的注销,该调整经营管理机制的要调整,确有必要保存的要根据核实的资产规范经营管理,按比例核缴国有资产占用费。五是今后凡清查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出租房屋及门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和经营性资产收缴原则移交,实行产权分离,不能当作委托资产管理。对已在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经营管理的资产,如有特殊情况要转为非经营性资产,须由主管单位申请,经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审核会签,呈报政府批准。
(二)结合实际,做好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章立制。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开展资产购置、处置、账务处理等相关制度的培训。根据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各项政策制度和实施细则。二是加强绩效考核,财政要对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经济实体的资产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办法”,根据单位资产购置、登记、处置等情况,采取抽查和实地核对的方式对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三是加强资产信息化登记。进一步优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资产如何实行动态管理方面下功夫,确保资产信息数据即时、真实、准确,具有实用性。四是建立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公开及时公布资产配置标准、存量资产、经营性资产等相关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改进资产管理方式,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一是让资产清查工作成为一种常态。财政部门应每年采取单位自查和财政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资产的规模、结构、使用状况;每三年定期全面组织进行一次资产清查,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最大限度
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进一步推进房屋土地产权归属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要求,政府可授权公共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房屋土地产权,对保障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财政统筹职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创造条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统计分类,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房屋产权集中管理的范围,逐步实行“全覆盖”。三是改变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方式。财政部门可组织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事业单位转体后明确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统计,报政府批准后,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经营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经营或开发,实行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
(四)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下发“征缴国资占用费”的相关文件,解决国资占用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创办的经济实体的国资占用费由资产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征缴,可委托政府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负责执收入库。二是所有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表,同时将经过审计的年报限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网。否则,该单位在资产购置申报、处置报废等,财政不予办理,编办对该单位不予事业法人登记。三是财政补助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按规定、按时缴纳国资占用费。如存在特殊困难,国资占用费的减免或“先征后返”必须专题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批,报政府领导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国资占用费的减免或“先征后返”可由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讨论后报政府批准。四是对拒不提供报表、不缴纳国资占用费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专题呈报、审计会签,公开通报,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中体现,取消单位和年度“评先”资格。
(五)对财政投资形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全部移交到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经营管理。一是加强对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对政府投入公益、民生和城基础设施项目中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移交到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招租程序实行公开招租,提高资产收益;相关职能部门只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二是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如培训楼、酒店及门面、设施设备等,全部移交到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平台统一经营管理,扩大平台资产规模,同时发挥资产效益,增加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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