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16期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16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5-09-12 作者:贾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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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订对公司资金管理的影响与管理建议
贾茜琳
作者简介:贾茜琳,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订要点分析及对公司资金管理产生的影响入手,针对当前公司资金管理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探讨如何遵守并合理运用新制度充实公司资本、提升公司资金管理水平,分别从股东出资监管、抽逃出资防范、新型出资运用、融资渠道拓展、资金统筹调度等方面提出资金管理建议。
关键词:资金管理;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16-0038-03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着重围绕公司资本制度,旨在通过制度规范,切实提升公司资本的充实度和流动性,促进以公司为载体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基础。本文从资本制度修订角度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所述“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资金管理建议。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订对公司资金管理的影响与管理建议
贾茜琳
作者简介:贾茜琳,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订要点分析及对公司资金管理产生的影响入手,针对当前公司资金管理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探讨如何遵守并合理运用新制度充实公司资本、提升公司资金管理水平,分别从股东出资监管、抽逃出资防范、新型出资运用、融资渠道拓展、资金统筹调度等方面提出资金管理建议。
关键词:资金管理;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16-0038-03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着重围绕公司资本制度,旨在通过制度规范,切实提升公司资本的充实度和流动性,促进以公司为载体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基础。本文从资本制度修订角度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本文所述“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资金管理建议。
(一)新增股东最长出资期限
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后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具体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长于该法定期限。相对于之前的无限期认缴制度,新公司法新增了最长五年的实缴期限,旨在防止股东无限期拖延出资,造成公司资本空虚、可用资金不足,限期实缴有利于及时补充公司资本,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扩大可用作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进行出资,这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第一,虽然股权、债权出资无法直接提高公司的资金持有量,但可以将该资产进行转让变现或再投资,尤其是对于投资需求较为旺盛的集团公司来说,母公司可用其持有的股权、债权对子公司进行出资,能够极大程度降低对母公司现金流动性的影响。第二,股权、债权作为一种合法权利,股东将该权利评估作价出资至公司后,公司继受取得该权利,该权利即成为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若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将该权利转让变现或再投资,可以利用该股权、债权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使公司的融资不再过度依赖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整体融资规模。
(三)新增董事会催缴义务及股东欠缴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有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出资不实、出资违约等情况,应当以公司名义对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宽限期届满后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书,该部分股权由公司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这有利于公司引入资本实力更强的新股东,从而迅速充实公司资本,若新股东以货币进行出资,还可以迅速增加公司的可用资金。
(四)新增股东认缴出资法定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立即履行出资义务。该制度是一项兜底制度,如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将存在潜在的破产风险,通过权衡股东短期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公司整体长期生存发展利益,倾向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当公司存在资金严重不足、现金流持续恶化、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迹象时,灵活运用该制度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充实公司资本、提高债务清偿能力,降低公司破产风险。
(五)强化抽逃出资及协助抽逃出资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制度能够在法律层面对公司管理层形成实质性约束,强化管理层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的勤勉义务,旨在通过切断股东抽逃出资的实现路径,减少股东抽逃行为,防止公司由于资金抽逃陷入经营困境。
(六)新增资本公积金用途及简易减资规定
新公司法对资本公积金的用途做出重大调整,明确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弥补,但不得违法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相对于普通减资,简易减资在法律程序上适用外部简易程序,在会计处理程序上也进行了简化,仅需将公司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进行内部调整。因简易减资不涉及对股东出资的财产返还,有利于减少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可以有效降低对公司现金流动性的影响,尤其适用于有减资需求且存在大额亏损的公司。
(七)细化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所有股东应当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违法分配的应当退还给公司,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配。
若公司选择发放现金股利,往往需要占用公司大量流动资金,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需要对公司的利润指标与资金状况进行通盘考虑,资金管理部门须精确统筹资金安排,确保在法定期限到达之前将现金股利分配到位,这将促使公司不断细化资金管理颗粒度,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一)对股东出资进行动态监督
1.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监管联动预警机制。新公司法明确了抽逃出资及协助抽逃出资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于简单抽逃行为一般较容易识别,所以股东大多倾向于采取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关系将资金转出等隐秘性更强的迂回式抽逃方式,这种行为往往需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协助。所以,建议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联动预警机制,对可疑债务清偿、非法利润分配、大额关联交易等特殊资金支付业务设置严密的审批机制,必要时触发资金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的联动识别机制并上报董事会及监事会,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实质上的制约关系,有效防范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2.优先运用股东欠缴出资失权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由于公司属于法人,具体操作由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应当对所有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出资期限、出资财产类型、出资财产价值等,如发现出资不实、出资违约等情况,应当以公司名义对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如催缴成功可以直接提高公司资金或资产持有量,如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出资,应当向股东发送失权通知书,原股东失权后公司可将该股权依法进行转让,因该股权出资期限已届满,受让股东应当立即进行出资,可迅速补充公司资本。
3.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最长出资期限,具体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长于法定期限,但可以短于法定期限。也就是说,如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的可用资本不足以满足现时的资金需求,资金管理部门应密切监控公司资金需求,必要时按照内部治理程序上报董事会,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提请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修改股东出资期限,通过加速股东出资的方式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4.合理运用股东出资法定加速到期制度。当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极有可能申请公司破产,所以,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必要的敏感性,密切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尤其是可能无法清偿大额银行贷款时,应当及时与公司法务、风控等部门进行信息协同,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股东认缴出资法定加速到期制度,在危急时刻合理运用该兜底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资金链断裂及破产风险。
(二)利用股东新型出资财产拓宽融资渠道
1.股权出资融资方式。
(1)股权转让。股东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后,若公司无意持有该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直接进行变现,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此种股权融资方式虽然最为简单直接,但需注意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2)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金融机构仅取得权利质权,公司在守约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所有权的变动,股权质押的方式多样,如股权质押贷款、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等,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质押方式。
(3)股权结构化融资。公司可将股东出资的股权进行股权结构化融资,即在保留表决权的情况下,将该股权对应的分红权与增值权进行转让,实现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使公司在获得流动资金的同时不丧失控制权,该模式较适用于具有保留控制权和快速获得流动资金双重需求的家族企业。
2.债权出资融资方式。
(1)债权转让。对于股东出资的国债、政府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优质债权,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公司可以直接通过协议转让、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变现,迅速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债权质押。若股东出资的债权为应收账款、存单、票据、知识产权收益权等,公司可将这些债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尤其适合轻资产企业或拥有优质债权但缺乏固定资产的公司。此外,当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贸易往来时,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质押申请贷款,在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再将该款项作为对子公司的出资,之后由子公司分期偿还母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将回款划入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用于还款,这种方式不仅以低融资成本盘活了母公司的账面资产,同时还可迅速补充子公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3)债权保理。公司可以将该债权进行应收账款保理,积极寻求与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大幅提高公司的融资规模,若能够与金融机构签订不附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会计处理上终止应收账款确认,还有利于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营运指标,提高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争取到更多的授信额度,使公司进入良性融资循环。
(4)资产证券化(企业ABS)。对于大型公司,如股东出资的债权为应收账款、租赁租金、小额贷款等,公司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转化为可流通证券进行融资,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
(三)拓展股东新型出资财产运用途径
1.股权出资运用途径。如公司股东以自身持有的股权对公司进行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再投资的方式扩大公司的投资规模。
2.债权出资运用途径。第一,对于股东出资的对第三人债权,由于该种债权可依法转让且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在公司经营现金流不佳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债权作为交易对价转让给交易对手,通过付出一定的流动性折价换取资产的流动性。此种交易模式在集团公司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时更容易实现,但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合理评估确定债权价值和内部转移价格,防范相关法律及税收风险。第二,若公司存在现时或预计无法清偿的到期债务,可尝试与债权人商议进行债转股,将债权人转化为股东,将该债务转化为股东的出资,这种方式可使公司免于偿还到期债务,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但需要注意股权稀释或控制权丧失等问题,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
(四)通过滚动资金计划统筹资金调度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不断细化促使公司不断提升资金管理水平,这就要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对资金进行精细化管理,建议利用滚动资金计划的方式准确预计各项活动所需的现金流。
1.编制月度、季度滚动资金计划。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滚动,由各级分子公司先行制定本公司的滚动资金计划,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再由集团总部对各级公司的计划进行审核及调整,完成后进行汇总合并,形成集团总体滚动资金计划。
2.按照滚动资金计划一贯执行。执行阶段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自动化控制,如有计划外的支出需进行计划调整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支出单据提报,若存在计划外的大额支出需先行评估对集团整体资金使用规划的影响,再行决定是否批准使用。
3.进行执行分析及调整。各子公司每轮执行完毕后需及时进行收支分析,计算执行偏离率,对于偏离率过高的公司采取通报批评、限制支出等措施,并综合上一轮次执行情况制定下一轮次的资金计划。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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