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9期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9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5-05-12 作者:周孝进 韦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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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网企业绿电消费业务财税处理探析
周孝进 韦刘军
作者简介:周孝进,安徽瀚澜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第一期);
韦刘军,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高级会计师,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第一期)。
摘要: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政策效应初显,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日益规范,但与之匹配的财税政策尚不完善。本文选择碳排放权的代表交易工具——绿证交易,剖析其业务实质,提出电网企业的绿电消费是配额制下碳排放权市场的权益购买形式,并结合对绿电消费的财税处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电消费;价外费用;无形资产;碳排放;财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9-0054-03
202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起实施。为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安徽、福建两省电网企业为试点,大力推广绿色电力消费(以下简称绿电消费),探索实现“办公绿电消费全覆盖”。在试点期间,电网企业需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
电网企业绿电消费业务财税处理探析
周孝进 韦刘军
作者简介:周孝进,安徽瀚澜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会计师,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第一期);
韦刘军,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高级会计师,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第一期)。
摘要: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政策效应初显,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日益规范,但与之匹配的财税政策尚不完善。本文选择碳排放权的代表交易工具——绿证交易,剖析其业务实质,提出电网企业的绿电消费是配额制下碳排放权市场的权益购买形式,并结合对绿电消费的财税处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绿电消费;价外费用;无形资产;碳排放;财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9-0054-03
202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起实施。为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安徽、福建两省电网企业为试点,大力推广绿色电力消费(以下简称绿电消费),探索实现“办公绿电消费全覆盖”。在试点期间,电网企业需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以一定期间(如过去一年)的实际办公用电量为计费基数,按照0.03元/千瓦时来支付绿电消费的认证费用。
企业层面针对购买绿证的绿电消费支出的财税处理存在不同观点,直接影响到绿电消费的价值确认和相关税费缴纳,同时也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税务风险。基于此,笔者拟结合案例,剖析绿电消费的商业实质,提出绿电消费的财税处理思路,并进一步提供相关对策建议。
A省电网企业所属单位2024年度办公用电100 000万千瓦时,依据电网企业大力推广绿电消费的通知文件,如按照0.03元/千瓦时的绿电标准计算,2025年需支付绿电消费3 000万元。
对于3 000万元的绿电消费支出财税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进一步会产生不同的费用金额以及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一系列结果。
(一)价外费用说
对于绿电消费业务,持有价外费用说观点的人认为,电网企业支付绿电消费的认证费用以一定期间(如上一年度)的办公用电量为基础,按照0.03元/千瓦时计算。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规定,“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原理看,对于绿色电力的供应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购买绿证的费用与购买方一定期间的用电数量直接挂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对“价外费用”的界定,即“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基于价外费用说的观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针对绿电消费业务增加的额外费用支出在财税处理上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畴,电网企业应按照购电费的要求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相关费用支出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价外费用说观点下,对于案例中电网企业3 000万元的绿电消费支出,绿电供应商需向电网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二)无形资产说
持有无形资产说观点的人认为,电网企业属于132号文鼓励自愿购买绿证的企事业单位,并非需要强制消费绿证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电网企业的绿电消费是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的“荣誉”证明,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于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
基于无形资产说的观点,电网企业的绿电消费业务属于外购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上相关支出应记入“无形资产”科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中,对于电网企业3 000万元的绿电消费支出,绿电供应商需向电网企业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通过对比绿电消费的两种观点,可以分析出:价外费用说下,电网企业3 000万元的绿电消费过程中增加了绿电供应商交易成本(增值税税率由6%大幅度跃升至13%),降低了电网企业支出175.32万元(2 830.19−2 654.87),其绿电消费支出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形资产说下,电网企业3 000万元的绿电消费过程中,降低了绿电供应商交易成本,增加了电网企业支出175.32万元。但需注意的是,电网企业的2 830.19万元绿电消费支出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根据税法规则,在消费过程中电网企业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仅在注销绿电消费权益时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绿证交易的实质
绿证是消费绿色电力的电子证书,由国家颁发具有独特的标识代码,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的唯一凭证。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绿证的制度设计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补偿可再生能源环境效益的一种政策机制,主要是为了解决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效率低等问题而设定的。
从国际绿证交易的实践经验来看,绿证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予以确认的一种指标,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计量工具,也可以作为一种转让可再生能源环境效益所有权的交易工具。
从我国绿证交易的发展历程来看,绿证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虽然承载着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强度的使命,但其交易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补贴机制。从这个角度来看,价外费用说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利用,国家引用了市场化的补贴机制减轻财政补贴,这仅是绿证交易的目的,不是绿证交易的业务实质。因电网企业并非是温室气体的重点排放单位,故绿电消费的支出实际属于“国家鼓励的企事业单位”以一定的标准(如2024年全年办公用电量,按照0.03元/千瓦时)承担绿电消费的额外费用,不符合商业交易实质,从这个角度来说,价外费用说不具有合理性。
事实上,电网企业之所以为绿证承担额外的费用,其直接目的是为履行“双碳”目标下的减排责任,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树立绿色企业的品牌形象。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的规定,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证的方式来完成消纳量。从这个角度来看,绿证交易只是配额制下的一种交易工具。

图/视觉中国
(二)财税处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电网企业基于绿电消费增加的额外支出,既不是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不是一种纯粹的“无形资产”,是电网企业为配额制下的碳排放权付费,是一种权益性无形资产。故对电网企业的绿电消费支出,在会计确认上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2号)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
目前在我国绿电认证属于一次性消费,不可在市场上转让交易,故购买时,在会计上确认“碳排放权资产”,同时当期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一次性完成对碳排放权资产的核销。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规定,配额属于“其他权益性资产”的范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中,对于电网企业的3 000万元绿电消费支出,绿电供应商应向电网企业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购买时:

年终(自愿注销):

在碳排放权付费模式下,电网企业的绿电消费及注销过程既体现了自愿主动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也有利于展现绿电消费的成效信息和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诸多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节能减排措施的成效等,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财税协同处理等问题。
(一)完善绿证产品与配额制度的挂钩机制
我国绿证产品附加值低(一次性消费不可再次转让交易、交易价格不超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资产属性缺失(没有与碳排放权下的配额挂钩机制,预期相关经济利益无法流入企业),导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为绿证付费的意愿较低。因此,建议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时,要逐步完善绿证产品认定与配额制度的挂钩机制,并赋予绿证资产交易属性,促进绿电消费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配额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财税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要求“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但目前对配额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财税处理缺少明确规范、制度安排和操作指导。如在挂牌交易模式下,碳配额供需双方互不见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提升了双方交易成本。建议可以借鉴期货交易所的统一结算模式,以碳排放权交易所结算机构为交易对手,统一向供需双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升绿电消费等碳排放权的交易效率。
责任编辑 林荣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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