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6期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6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5-03-31 作者:汪伟
[大]
[中]
[小]
摘要:
供应商融资安排财税问题思考——以房地产企业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业务为例
汪伟
作者简介:汪伟,中核建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
摘要: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业务为例,介绍了其业务架构与业务流程,以及现行的财税处理方法。实务中,该方法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在会计处理中将应付资管计划款记入“短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将保理公司收取的保理贴息确认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费用等建议,并探讨较符合业务实质的报表列报与披露格式。
关键词:反向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金融负债;财税处理;列报;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6-0057-04
由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复杂性和普遍性,其财税处理和披露问题近年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其中供应链反向保理ABS(资产支持资管计划)业务作为复杂且极具代表的供应商融资安排更值得深入研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问题作出规定,但对科目设置、确认和计量等问题未予说明。本...
供应商融资安排财税问题思考——以房地产企业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业务为例
汪伟
作者简介:汪伟,中核建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上海会计高级(后备)人才。
摘要: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业务为例,介绍了其业务架构与业务流程,以及现行的财税处理方法。实务中,该方法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在会计处理中将应付资管计划款记入“短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将保理公司收取的保理贴息确认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费用等建议,并探讨较符合业务实质的报表列报与披露格式。
关键词:反向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金融负债;财税处理;列报;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6-0057-04
由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复杂性和普遍性,其财税处理和披露问题近年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其中供应链反向保理ABS(资产支持资管计划)业务作为复杂且极具代表的供应商融资安排更值得深入研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问题作出规定,但对科目设置、确认和计量等问题未予说明。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业务为例,探讨较符合业务实质的财税处理方式及披露格式。
(一)业务简介
房地产企业供应链反向保理ABS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为:(1)保理债权的形成:债权人(供应商)因向债务人(项目公司)提供货物买卖或劳务服务等基础交易而对项目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通过出具《付款确认书》的方式作出到期付款承诺,共同债务人(集团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提供共同付款承诺(担保)。原始权益人(保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协议,就供应商对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折价受让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经供应商同意,该等债权可由保理公司转让于ABS。(2)资管计划设立:认购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证券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资管产品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3)基础资产购买:管理人根据与保理公司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运用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保理公司根据保理协议享有的保理债权及其附属权益。(4)保理款支付:保理公司收到管理人募集的资金后支付保理款给供应商。(5)资管计划到期还款:债务人及共同债务人按照约定日期将相应款项划拨至在托管银行(托管人)开立的资管账户,托管人代表资管计划从资管账户中划扣基础资产回购资金。(6)资管计划收益分配: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进行资管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二)目前通行的财税处理方式
反向保理ABS业务涉及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财税处理主要体现在三个节点:(1)保理公司折价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后向供应商支付保理款;(2)项目公司向供应商补偿保理贴息;(3)资管计划到期,房地产项目公司通过托管银行向资管计划支付回购资金。
例1:某地产集团公司联合各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ABS。集团下属A项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应付B供应商(以下简称B公司)100万元工程款,B公司将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C保理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保理款95万元并向B公司开具5万元金融服务费普通发票。2个月后,A公司通过工程签证变更形式向B公司补偿5万元,B公司向A公司开具5万元工程款发票。1年后,A公司向资管计划就该笔业务划款100万元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
A公司各节点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A公司先对应付B公司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取得B公司100万元建安发票:

地产集团及A公司向C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后,C公司向B公司支付保理款并向其开具5万元金融服务费发票:

现金流量分析:只是应付账款客商辅助核算的变化,对现金流无影响,在现金流量表中无体现。
(2)A公司以工程签证变更的方式向B公司支付补偿,B公司收到补偿后向A公司开具5万元工程款发票,A公司计入项目开发成本: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出5万元。
(3)资管计划到期,A公司向资管计划划款100万元: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出100万元。
(一)财务问题
以上三个业务节点项目公司累计支付105万元款项记入“开发成本”及“应交税费”科目,且均由供应商开具成本发票,应付保理款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应付资管计划具有固定偿还期限且需支付利息的保理款计入经营负债类科目,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变动,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当期有息负债金额。二是过程中只体现应付账款二级科目的变动,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应付资管计划款项无特殊披露,报表使用者无法识别应付账款中有固定期限且刚性兑付的应付资管计划的金额。三是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95万元保理款后,项目公司终止确认对供应商的金融负债。由于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同时出具《付款确认书》且集团公司为到期归还资管计划本金提供了担保,因此,需确认新的金融负债100万元。另外,5万元的补偿款属于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四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综上,将5万元补偿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更符合准则要求。
(二)税务问题
项目公司通过保理业务较其他支付方式向供应商多支付5万元补偿款并取得建安发票,可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优化了项目公司的税务成本。但随着地产行业销售难度加大,行业利润率逐步降低,多数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低于3%,预缴额会大于应缴额,土地增值税清算往往也是全额退税,企业所得税由于需按预计毛利率预缴,在预售阶段取得财务费用发票会较取得成本发票更为有利。因此,通过保理业务取得供应商成本发票已失去优化税务成本的功能。相反,施工企业由于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高,进项税额少,开具9%税率的发票会加大其税收负担。
另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可能会被认定清算只能按100万元成本扣除,因为供应商和项目公司虽有105万元工程结算,并开具了105万元的建安发票,但项目公司支付105万元款项中有5万元属于项目公司负担的融资成本。
17号解释对供应商融资安排仅从财务报告披露的角度提出要求,未对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选择、确认和计量以及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只有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会计处理都符合准则规定及业务实质的前提下,才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以下笔者从财税处理和报表披露两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税处理问题探讨
笔者认为,将应付资管计划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将保理公司收取的保理贴息确认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费用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房地产企业办理反向保理ABS业务,主要是为了延迟1年支付采购款,避免当期现金流出。业务发起主体为房地产集团公司,且集团公司承担担保义务。该业务与先向金融机构办理一笔1年期借款,再将借款资金用于支付采购款具有相同的现金流效果。房地产企业向保理公司出具《付款确认书》后,房地产企业应付款项的支付对象由供应商变成了资管计划,由不确定日期的付款义务变成了未来某个确定的日期向资管计划划拨确定款项的现时义务,该事项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具有相同的实质。
其次,应付账款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短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如将保理款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现金流量表中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按照报表使用者对科目的理解,不利于报表使用者识别1年内到期负债金额。即使按照17号解释在附注中披露,仍难以让报表使用者识别和计算出公司的流动性资金需求。
但将应付资管计划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科目存在另一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根据一般税收原理,提供服务的一方需要向接受资金服务的一方开具发票,因此保理商需要向债权人(供应商)就利息总额开具融资服务的发票。保理公司向供应商开票就无法解决项目公司取得财务费用发票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两个办法以供探讨:
方法一:重塑发票流。项目公司、供应商、保理公司三方签订利息代偿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代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贴现的利息,由保理公司开具发票给项目公司。保理公司向供应商购买应收账款时,按100%对价支付对价款,不再向供应商收取利息。
承例1:A公司应付B公司100万元工程款,B公司将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C公司。同时,A、B、C三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C公司应收B公司的保理融资服务费由A公司代为支付,发票开具给A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保理款100万元,向A公司收取5万元融资服务费同时向A公司开具5万元金融服务费普通发票。1年后,A公司向资管计划就该笔业务划款100万元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A公司各节点会计处理如下:
(1)C公司向B公司支付保理款:

现金流量分析:融资活动现金流入100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100万元。
向C公司支付5万元金融服务费并取得发票:

现金流量分析:融资活动现金流出5万元。
(2)资管计划到期,A公司向资管计划划款100万元:

现金流量分析:融资活动现金流出100万元。
综合以上处理,项目公司融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5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100万元。5万元利息支出在发生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且将应付保理款记入“短期借款”科目,不仅方便审计机构统计及报表披露工作,而且方便报表使用者识别流动性资金需求。
方法二:重塑现金流。项目公司在保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双方共管账户,保理公司按折价后的保理款转至该账户,并按指定账户支付给供应商,保理公司按折价金额给项目公司开具金融服务费发票。款项到期后,由项目公司向资管计划划款支付到期款项。
承例1:A公司应付B公司100万元工程款,B公司将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C公司,同时在保理合同内约定资金路径为:C公司支付给A公司监管账户,再由A公司监管账户支付给B公司。A公司以自己名义开立账户,该账户由C公司共管,C公司将95万元保理款支付至该账户,并从该账户向B公司支付保理款95万元。2个月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5万元应付未付款项。1年后,A公司向资管计划就该笔业务划款100万元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表1 披露格式

A公司各节点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共管账户收到C公司支付的保理款:

现金流量分析:融资活动现金流入100万元,融资活动现金流出5万元。
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后: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出95万元。
(2)A公司向B公司支付剩余5万元工程款: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出5万元。
(3)资管计划到期,A公司向资管计划划款100万元:

现金流量分析:融资活动现金流出100万元。
方法二与方法一的财税效果相同且现金流更清晰,不过笔者认为方法一的可行性更高,方法二需要对业务流程进行较大改造,且需监管部门认可。
(二)报表列报和披露探讨
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科目列报反向保理ABS业务形成的金融负债余额,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中增设“收到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资金”,反映当期反向保理ABS业务形成的现金流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中增设“支付反向保理资产证券化资金”,反映当期偿还反向保理ABS业务形成的现金流出。附注中可按表1格式披露。
责任编辑 刘霁
[1]饶应富.反向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研究[J].会计师,2021,(10):40-41.
[2]杨德祥.房地产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及其违约保险设计[J].中国市场,2019,(1):15-16.
附件下载: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