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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交易会税处理相关问题探析
王烜
基金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一般课题“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税制优化研究”(2024YBKT006)
作者简介:王烜,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摘要:绿证交易市场活跃度近年来显著提升,但对于绿证交易相关会税处理,目前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绿证交易机制和逻辑的基础上,提出应将绿证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核算,并分别对绿证交易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探析,同时建议将绿证交易类比为销售无形资产,分别对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绿证交易;绿电交易;绿证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3-0049-04
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交易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我国绿电交易遵循“证电合一”的原则,即企业在交易绿电的同时,也将与之相应的绿证纳入交易主体之中。但绿证交易则是仅...
绿证交易会税处理相关问题探析
王烜
基金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一般课题“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税制优化研究”(2024YBKT006)
作者简介:王烜,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摘要:绿证交易市场活跃度近年来显著提升,但对于绿证交易相关会税处理,目前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绿证交易机制和逻辑的基础上,提出应将绿证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核算,并分别对绿证交易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探析,同时建议将绿证交易类比为销售无形资产,分别对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相关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绿证交易;绿电交易;绿证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3-0049-04
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交易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我国绿电交易遵循“证电合一”的原则,即企业在交易绿电的同时,也将与之相应的绿证纳入交易主体之中。但绿证交易则是仅以绿证为标的物开展的市场交易。自2023年绿证核发范围扩大至几乎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来,绿证交易市场迸发出巨大活力,但对于绿证交易相关会税处理目前尚未有明确规范。本文拟从分析绿证交易的机制与逻辑入手,探讨绿证交易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在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目标下,国家相关部门为鼓励发电企业通过可再生能源生产绿色电力而授予绿证,符合绿证核发条件的企业每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1 000千瓦,则可被核发1个单位的绿证,而后企业可选择通过出售富余绿证的方式参与绿证交易。
从交易机制来看,绿证交易机制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绿证的买卖双方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绿证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交易过程实时同步绿证价格,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企业可以采用双边协商、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市场化定价方式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等官方平台开展交易。绿证交易也不乏相关限制条件:一方面,目前绿证仅可交易一次,认购人购买绿证后交易平台将自动注销该绿证,无法进行二次转售;另一方面,绿证的有效期为2年,根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绿证的有效期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开始计算,并在2年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予以核销。
就交易逻辑而言,绿证实质上与碳排放权类似,其经济价值在于对环境资源的配额权。绿证交易中,转让方在拥有足够绿证储备的前提下,可从官方交易平台出售富余绿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对冲补贴拖欠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压力。受让方支付对价购买绿证的交易动机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受制于地方政府设置的绿证数量考核指标,部分发电企业可能因生产方式受限、技术条件落后等原因无法满足相关考核要求,从而选择购买绿证将绿色生产任务转嫁;二是在当前碳排放限额的大环境下,企业可通过购买绿证抵消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碳排放,从而达到减排目标;三是企业可借助绿证交易助力自身实现清洁能源低碳转型,同时也能践行社会责任,打造绿色发展的企业形象。
总之,绿证是一种附有经济价值及环保属性的新型资源,企业不能忽视对绿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应当根据其具体的交易机制和供求逻辑进行科学的会计处理与合理的涉税风险应对。
(一)绿证交易一般事项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尚未对绿证交易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明确,但可参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将绿证与碳排放权资产进行性质对比。
首先,绿证与碳排放权资产在价值实现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碳排放权资产可直接作用于企业碳排放限额的扩围,即在取得碳排放权资产后,企业超出配额范围的碳排放行为无需按照统一标准再支付额外成本;而绿证本身是一种生产绿色电力的证明,其更强调对企业进行绿色生产的嘉奖而非处罚。从资产的定义来看,绿证是由企业绿电生产活动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计能够通过交易、抵消碳排放等多种方式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一种资源。同时,绿证可被应用于抵消碳排放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利于企业塑造绿色经营的形象,甚至能因此取得政府专项绿色补贴等,这表明与绿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又由于绿证的成本可从生产绿电总成本中按照一定比例分摊且绿证市场十分活跃,其公允价值准确可靠,因此绿证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绿证符合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其次,绿证与碳排放权资产在初始计量的方法与特点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又因其“无偿”的经济属性,在此种方式下取得的碳排放权资产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但是绿证实质上属于生产绿色电力中的附加产物,一方面可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同时因绿证是需要企业付出相应成本才能取得的资产,因此需要使用比例分配法将生产成本在电能和绿证之间进行分摊。
最后,绿证与碳排放权资产在后续计量方式的选择上也有所区别。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碳排放权资产通常以年度为周期分配和结算,故其有效期通常为1年,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将其归类为其他流动资产。但是绿证的有效期为2年,所以对于绿证,应当选择以非流动资产的形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根据其剩余有效期对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如企业持有的绿证剩余有效期超过1年,则应当将其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如剩余有效期不足1年,则应当参照碳排放权资产,将其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
综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设置“绿证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所取得的绿证。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政府核发的绿证时,将其分摊的生产成本份额作为绿证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2.转让方出售富余的绿证时,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确认收入并结转绿证成本。

3.受让方取得绿证时,按照交易对价金额确认绿证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4.企业持有外购绿证期间,对绿证资产以剩余有效期为限进行摊销。

5.企业使用外购绿证履约(抵消碳排放)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图/萧颖
需要注意的是,如企业持有或使用自产绿证而非外购绿证,上述后两项会计处理中,应将分录借方的“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调整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二)绿证交易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
对于绿证交易一般事项而言,交易标的物仅包含绿证,因此在作会计处理时仅需考虑绿证资产相关确认和计量。但实务中,绿证交易往往将电能和绿证进行捆绑销售,即发生绿电交易。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处理则涉及单项履约义务的区分和判断,需要从商品属性和商品承诺两个角度分析并加以界定。
从商品属性角度来看,绿电交易标的物中的电能和绿证可以明确区分为两种不同类别的商品,受让方能够单独通过使用电能获得电力使用权,同时也可以单独通过绿证来证明自身的绿色生产属性或直接使用绿证抵消碳排放。两种商品可以分别使客户从不同的方面受益,如果后续政策放开绿证转让次数限制,客户还可通过再次转让绿证获得单独的交易收益。因此,电能和绿证两种商品从商品自身属性来看是可明确区分的,在确定绿电整体交易价格后,即可通过比例分配法在结算时将两者分开。
从商品承诺角度来看,虽然绿证是企业在绿色发电过程中取得的附属产品,绿证的履约看似必须以电能的履约作为前提条件,但根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相关规定,企业可以自由将电能和绿证作为两种商品进行独立出售,而非需要提供重大服务对电能和绿证进行整合后向客户销售,这说明电能和绿证两种商品之间不存在高度关联性,也不存在一种商品对另一种商品的重大修改或定制。
因此,在绿电交易模式中,电能和绿证应属于两项履约义务,发电企业在进行绿电交易时,无论是采用双边协商、挂牌还是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均应当先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再按照比例分配法分别确认其中的电能和绿证的收入和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转让方按照出售日电能价格和绿证价格的比例分别确认收入。

2.转让方按照出售日电能价格和绿证价格的比例分别结转成本。

绿证交易中可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三个税种,但目前税法并没有针对绿证交易明确具体的涉税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税法基本原理和绿证交易实质进行判断。
(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绿证交易一般事项而言,绿证在增值税中的定性问题是关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笔者认为,绿证在物理属性上不具有实物形态,且在价值属性上能够为企业带来碳排放抵消、提升企业绿色形象等利益,因此应当归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以,对于绿证交易一般事项,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进行处理,转让方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绿证交易特殊事项(即绿电交易),交易双方通常签署一份交易合同将电能和绿证进行捆绑销售,因此需要重点界定合同中所包含的两种商品之间的关系。一是绿证不属于交易中价外费用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在合同约定价格之外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如销售合同中设置了对延期付款行为按日加收利息的条款,则该项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在绿电交易中,合同服务内容通常同时包含电能和绿证两项销售内容,绿证交易是合同约定中包含的一项履约义务,绿证价格是合同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能将绿证的价格作为价外费用适用电能交易所对应的13%的增值税税率。二是绿电交易将电能和绿证进行捆绑销售并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混合销售交易中必须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两种行为。绿电交易中,电能交易属于电力销售且包含于有形动产的范畴内,因此电能销售属于货物销售;绿证交易在增值税税目中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而非“销售服务”。因此,绿电交易实质上属于“销售货物”和“销售无形资产”的混合,不能严格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也就不能整体适用企业销售电力的13%的增值税税率,只能按“兼营行为”处理。又因为电能价格和绿证价格可合理区分,故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应对其中的电能交易适用销售电力的13%的增值税税率,对绿证交易适用销售无形资产的6%的增值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从转让方的视角来看,企业销售绿证以换取对价,应以取得的对价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受让方的视角来看,企业在购入绿证后,应将其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在其有效期内进行合理摊销,其中就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当期的摊销金额应当予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为10年,但是对于因受让而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绿证的有效期为2年,故该项无形资产可以在此年限内进行摊销,无需遵循10年的最低摊销标准。
(三)印花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所规定的应税凭证包括《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典型合同的举例,绿证交易未被纳入“买卖合同”的范畴中,产权转移书据中也不包含绿证转让书据,因此在税务机关予以明确规定前,绿证交易原则上不应属于印花税应税范畴。但是绿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证明,有理由被认定构成一种产权转移行为或是适用某种合同类型。所以企业在发生绿证交易时应当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进一步判断。
责任编辑 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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