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过刊查询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3期 > 《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3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5-02-14 作者:方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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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及相关建议
方国斌
作者简介:方国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摘要:本文以中国人寿与中国平安为例,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新旧保险合同准则下财务报表差异及其影响。通过分析两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以及新保险合同准则专项报告,从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运营管理、产品策略等维度分析新准则实施的影响。并结合中小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面临的实施成本高、系统集成复杂、技术难度高等问题,提出要根据新准则实施的时间要求,适当简化中小保险公司的相关技术要求,可借鉴咨询方案或大型保险集团实施经验,确保新旧准则有序切换、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列报与披露;经营影响;保险服务收入;中小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3;F842.3;F84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3-0043-06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新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适用于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和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及相关建议
方国斌
作者简介:方国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摘要:本文以中国人寿与中国平安为例,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新旧保险合同准则下财务报表差异及其影响。通过分析两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以及新保险合同准则专项报告,从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运营管理、产品策略等维度分析新准则实施的影响。并结合中小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面临的实施成本高、系统集成复杂、技术难度高等问题,提出要根据新准则实施的时间要求,适当简化中小保险公司的相关技术要求,可借鉴咨询方案或大型保险集团实施经验,确保新旧准则有序切换、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列报与披露;经营影响;保险服务收入;中小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3;F842.3;F84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5)03-0043-06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或新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新准则适用于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和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新准则要求企业以合同组为计量单元,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对于部分短期合同,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保费分配法进行简化计量;对于企业签发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采用浮动收费法计量。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服务收入和相关费用的确认规则,同时也调整了保险合同相关的列报和披露。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新保险合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进行追溯调整的,无须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项目和每股收益的调整金额。
本文选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两家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报告、半年报告以及新保险合同准则专项报告,从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运营管理、产品策略等维度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对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影响。同时,鉴于从2026年1月1日起,所有保险公司(主要涉及数量更多的非上市中小保险公司)全部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根据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认为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成本高、投入人力大、周期较长,因此本文根据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出相关建议。
中国人寿作为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其产品体系庞大、业务数据繁多。目前,公司已完成新保险合同准则落地,取得了如下成果:(1)数据管理能力行业领先。公司构建覆盖全面的企业级数据管理体系,深化数据治理,优化制度机制,强化数据驱动,成功获评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优化级(5级),成为保险业首家获评最高等级的单位。(2)实现全流程自动化。公司成功打造全新自主掌控的数字基座,依托万亿级数据高效处理能力,实现新准则报表及时准确、全流程自动化出具,于2023年4月正式对外披露新准则财务信息。(3)构建新准则会计核算与精算计量体系。公司以更精确的算法、更精细的模型、更高效的流程构建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精算计量体系,全面保障了准则实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人寿公布的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以及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专项报告披露的信息,新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负债计量的主要变化
在原准则下,公司负债由合理估计准备金、风险边际、剩余边际(DPL)以及短期负债构成。在新准则下,公司负债划分为未来现金流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CSM)和短期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原准则下中国人寿负债总额为41 150亿元;在新准则下为45 189亿元。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准备金折现率变化。原准则下传统险准备金折现率基于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分红险基于预期投资收益率曲线,新准则基于当日线。二是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法变化。传统险一般适用于通用模型(GMM),不吸收折现率变化影响,折现率变化影响负债金额;可吸收运营假设(主要包括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费用假设等)变化等,运营假设变化基本不影响负债金额。符合条件的分红险等适用浮动收费法(VFA):可吸收所有假设变化,假设变化对负债的影响较小;可吸收投资波动,投资波动对净资产影响较少。三是计量范围变化。原准则下与保单相关的应收类资产、应付类负债、保户质押贷款以及万能险等非保险合同的账户余额均采用一定模型进入保险合同负债。
表1 不同资本市场情况下中国人寿未来净资产变化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净资产的变化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净资产由4 451亿元下降到3 750亿元,净资产有所降低,主要原因是新准则下负债评估基于当日线计量,低于原准则下以750日移动平均曲线和投资收益率为基础的准备金评估利率;以VFA计量的分红险等业务负债镜像反映债权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原准则下的负债,而债权投资资产仍按原准则计量。
2.2023年3月30日净资产有所升高。主要原因是更多债权投资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高于摊余成本。
3.未来净资产变化。净资产变化幅度会受到资本市场情况影响,如权益市场波动利率走势、业务结构、公司资产配置等。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同资本市场情况下未来净资产变化如表1所示。
(三)新保险合同准则下损益表的变化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等于合同服务边际摊销加预期赔付及费用加获取费用摊销加短期险已赚保费等,不再是销售保单收取的保费。其中合同服务边际主要反映准备金长期评估假设与定价假设之间的总体差异,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是在一定节奏下对其进行释放,释放节奏主要受摊销载体影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摊销释放金额不等于准备金评估假设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预期赔付及费用基于准备金长期评估假设计算得出。保险服务费用等于实际赔付及费用加获取费用摊销等,实际赔付及费用只取实际经验值。预期赔付及费用与实际赔付及费用的差额体现的是短期经验波动值。新旧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分析如表2所示。在新准则下,中国人寿2023年一季度规模净利润为273亿元,较原准则增加约95亿元。主要影响因素为:一是新准则下更多股权投资资产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受一季度权益市场上涨影响,增加了净利润。二是原准则下,受传统险折现率曲线下行影响直接减少当期利润,而在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由于公司使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折现率变化基本不影响损益。
表2 新旧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分析

(四)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1.新准则对偿付能力计量无实质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偿二代二期)实际资本的计量基础是在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账面价值基础上进行调整,账面价值依然按照原准则进行计量和确认。偿二代二期的最低资本计量基础是结合资产负债端风险特性,根据偿二代二期制定的统一方法模型、参数计量。
2.价值评估逻辑不受会计准则变更影响。价值是基于长期观点下的股东未来可分配盈余的现值,可分配盈余需要考虑多种约束因素。会计准则的计量变化虽然可能对于盈余及可分配的时间分布有一些影响,但是并未改变价值评估的逻辑。从会计准则的要求来看,资产应足以覆盖会计准则负债要求,影响可分配盈余计量中利润预测的基础;从现金价值的基础上,资产不能低于有效保单的现金价值;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来看,认可资产应足以覆盖认可负债和最低资本要求,产生资本占用,影响盈余分配。
3.新业务价值仍然是衡量公司新业务(尤其是长期业务)为股东创造盈余的重要指标之一。新单合同服务边际是保险合同负债的一部分,基于准则要求的准备金评估假设计算,其中隐含的息差是负债评估折现率与定价利率之间的差异。新单合同服务边际不能为负,计算时不考虑所得税,在后续计量中按一定节奏摊销。新业务价值是在新单合同服务边际的基础上,考虑资金占用成本、税收影响、投资收益率假设和风险贴现率假设评估以及其他影响等因素而得出的。
4.新准则对考核和运营无实质影响。中国人寿以新业务价值为考核指标体系核心,将财务报表结果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助推经营优化,逐步增厚业务盈利。同时,公司持续强化运营管理,主要举措包括:第一,继续强化费用管理,不断优化费用预算与考核,优化业务流程,优化人力配置以提升人均产能,实现降本增效。第二,继续强化发生率管理,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技术进行核保风险筛查;运用风险分散和风险减量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同时设置相关发生率管理考核指标,提升死差运营贡献。第三,继续强化持续率管理,公司围绕价值创造设置管理目标,目前已初步显现管理成效。第四,继续坚持短期险综合成本的管理要求,强化短期险综合成本率管理。
5.新准则对产品策略无实质影响。保险公司产品策略应在法律法规的监管框架下,从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出发,结合公司经营目标,例如价值管理目标、资本管理目标等,开发符合市场环境和保险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产品,新准则对产品策略无实质影响。在产品开发策略上,中国人寿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市场需求、资本管理、价值管理角度出发,加强多元化产品策略,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6.新准则对资产负债管理无实质影响。从跨周期经营的视角,在一系列被动约束下,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应通过协调资产端和负债单的管理,以实现长期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同时保持转速灵活性。
上述分析表明,虽然从营业收入、财务列报等维度来看新保险合同准则给公司财务结果带来了形式上的较大变化,但整体来说,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偿付能力计量、价值评估逻辑、考核和运营管理、产品策略、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并无实质影响。
中国平安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从一家单一财险公司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金融控股集团。其经营领域以保险为核心,横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根据2023年中国平安中期报告、《中国平安新保险合同准则专项说明报告》以及《中国平安基于新保险合同准则编制的2022年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文重点讨论新准则对中国平安的关键指标、运营利润及净利润以及营业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一)切换日关键指标:平稳切换,整体影响小
与中国人寿相比,在原准则下中国平安采用的贴现率除了750日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外,还考虑了综合溢价;新准则下除了当前市场利率外,还包括税收及流动性溢价。对于合同服务边际,在原准则下,剩余边际摊销模式在保单发单时刻锁定;新准则下则需要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至于计量范围,原准则下应收保费、保户质押贷款等资产项目进入保险合同负债,万能险等非保险合同的账户余额也进入保险合同负债;新准则下,合同服务边际是未来利润的主要来源。从资产端来看,由于更多债权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资产负债计量更加匹配。切换日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变化见表3。
(二)准则切换以后,2022年度营运利润及净利润有所增加
中国平安年报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引入了“营运利润”这一概念。由于中国平安的核心业务是寿险及健康险业务,大部分为长期业务,为更好地评估经营业绩表现,公司使用营运利润指标予以衡量。该指标以财务报表净利润为基础,剔除短期波动性较大的损益表项目和管理层认为不属于日常营运收支的一次性重大项目及其他,具体包括:第一,短期投资波动,即寿险及健康险业务实际投资回报与内含价值长期投资回报假设的差异,同时调整因此引起的保险和投资合同负债相关变动;第二,剔除短期投资波动后,寿险及健康险业务投资回报率锁定为5%;第三,折现率变动影响,即寿险及健康险业务由于折现率变动引起的保险合同负债变动的影响;第四,管理层认为不属于日常营运收支而剔除的一次性重大项目及其他。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中国平安及其核心产寿险业务的利润影响见表4。
表3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中国平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影响

表4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中国平安及核心业务利润影响分析

(三)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中国平安收入的影响
从2010年开始,我国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合同准则有两次较大的切换,第一次是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上述两份规定以下合并简称2号解释)规定,保险合同如果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应当分别处理:(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则视为投资工具。(2)保险合同中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的,如果经测试后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则视为投资合同。第二次便是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
中国平安2010~2022年年度报告均使用了“规模保费”这一口径,包括公司签发保单所收取的全部保费,即进行重大风险测试前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前的保费数据。在2号解释实施以前,我国保险公司会计上确认的保费收入与规模保费基本一致(除一部分储金式保险和基金式医疗保险外)。年报中的原保费收入是根据2号解释,对规模保费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费数据。原保费收入等于规模保费减去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规模保费部分以及万能、投连产品分拆至保费存款的部分。2号解释对中国平安寿险及健康险保费收入影响见表5。
2010年2号解释实施初期,对中国平安寿险及健康险保费收入影响较大,当年减少保费收入41%;以后年度逐渐降低,到2022年,这一影响降低到13%左右。根据2023年中国平安中期报告,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中国平安寿险及健康险营业收入的影响见表6。
表5 2号解释对中国平安保费收入影响(2010~2022年)

表6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中国平安寿险及健康险营业收入的影响

新准则下,利润表的列示中已没有“原保费收入”科目,取而代之的是“保险服务收入”,是在提供服务的保险期间内确认,并剔除全部投资成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而在2号解释下,凡是通过重大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或混合合同,均确认为保费收入。表6中,2023年上半年的原保费收入是根据2022年上半年及全年“2号解释影响”项的均值推算出的,2022年中国平安寿险及健康险“保险服务收入”较“原保费收入”下降51%,2023年则进一步下降65%;如果与规模保费相比较,2022年和2023年全年的保险服务收入分别下降57%和70%。可见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寿险与健康险的营业收入影响比较大。
上述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大型境内外上市公司从201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发布后已经进行了6~7年长时间的准备,成本花费巨大。那么,国内大量的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如何应对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笔者通过对部分中小保险公司进行调研及参加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座谈会议了解到,中小保险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主要面临以下几点挑战。
(一)实施成本高
目前绝大部分非上市中小保险公司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加之长期利率中枢下移,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巨大的经营压力下均进行了各种形式的降本增效举措。据了解,中小保险公司关于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费用在1 000万~3 000万元不等。不少财务部门的实施预算在向管理层提交时受到质疑和挑战,内部沟通和讨论费时费力,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进展。
(二)系统集成复杂性高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数据的要求更加严格,数据从哪里来,如何保证数据质量,如何计算、存储、使用、管理数据?这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数据平台、精算软件、费用分摊、子账系统、总账系统的端到端的配合,对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集成有着更高的要求,复杂性较高。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团队针对大型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些系统性解决方案,这些方案若应用到非上市中小保险公司,其技术团队和实力是否能支持部署和实施,如何保证新系统和老系统的顺利衔接,是很多中小保险公司的担忧。
(三)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的技术难度
新准则在保险合同分拆、分组、合同计量等方面存在很多技术难题,主要包括:(1)合同分拆难度。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这增加了对合同内容识别和处理的复杂性,尤其是当合同中包含多种成分时。(2)合同分组的复杂性。新准则引入了保险合同组合和合同组的概念,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类为一个保险合同组合,并以盈利水平等为基础,将合同组合细分为合同组,确认和计量均以合同组为基础单元。由于大量亏损组要当期计入损益,而盈利组则是分期摊入损益,因此给拥有众多分支机构且大量处于盈亏边缘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分组带来了极大挑战,既需要处理大量细颗粒度的数据,又可能加剧亏损程度。(3)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新准则调整了保险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要求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确认原则保持一致,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呈现。(4)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方式改进。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增加了计量的复杂性。(5)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新准则提出了特殊的计量要求,这要求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和计量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浮动收费现金流量变动额。目前,主管部门正在研究简化非上市企业保险合同准则的有关技术问题,包括合同分拆、分组和确认、合同计量、新旧准则衔接等方面。
大型保险集团由于境内外同时上市、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充足,对于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工作准备充分,所以,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其影响较小,对经营管理的影响不大;而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自身财力人力资源有限,实施起来存在不少困难。究其原因,一是新保险合同准则内容的复杂性,二是部署系统的成本较高。在中小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压力的情况下,实施成本问题尤其突出。为确保中小保险公司能在2026年顺利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本文建议:一是采取“咨询+实施”模式。即由咨询公司出具咨询方案,由市场上一些已开发出轻量级产品的科技信息化公司将系统快速上线。二是大型保险集团赋能中小保险公司。凭借大型保险集团的实施经验,可以帮助中小保险公司较快地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但这种模式的障碍是涉及同业竞争与商业秘密问题。三是“2号解释+IFRS 17”报表调整模式,即以现有2号解释为基础,通过科目调整,仅在报表层面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列报和呈现。该模式的问题是只能解决报表列报的需要,不能解决公司内部的数据管理需求,亦无法从报表追溯到源头的数据。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新保险合同准则最大的改变是对保险收入的重新定义。有观点认为这是参考了银行业的思路,但目前IFRS 17下的保险服务收入是否和银行的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具有可比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责任编辑 任宇欣
[1]曹国俊.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我国金融业的主要影响和挑战[J].金融会计,2020,(8):47-54.
[2]孙火秀,曾诚,王煦楠.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 17对保险公司收入的影响分析[J].保险理论与实践,2022,(1):82-89.
[3]陈旻,华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对寿险企业的影响与对策[J].财务与会计,2023,(11):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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