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5 作者: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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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团型企业“境内区外”融资租赁保税与非保税模式的选择探讨
朱磊 ■
摘要:集团型企业对于航空器、轮船等大型进口设备采购业务,往往选择通过内部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融资,同时尽可能增加进口增值税、关税等涉税利益。本文结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分析后认为:“境内区外”的保税租赁模式对出租人乃至集团整体而言缺乏税收有效性。进一步基于税务筹划视角推导出最佳利率设定模型,并对大型设备进口商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和利率设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税融资租赁;境内区外;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集团型企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2;F275;F81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 01 -0065-04
一、概念解析和问题引入
(一)保税融资租赁相关概念和业务模式介绍
按照保税监管区的政策,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含特殊目的实体, 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从境外购入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在标的资产移出监管区时办理进境备案手续,提供按期缴纳税金的保证,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租赁公司(含 SPV)按照监管要求需为“境内关内”企业...
集团型企业“境内区外”融资租赁保税与非保税模式的选择探讨
朱磊 ■
摘要:集团型企业对于航空器、轮船等大型进口设备采购业务,往往选择通过内部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实现融资,同时尽可能增加进口增值税、关税等涉税利益。本文结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分析后认为:“境内区外”的保税租赁模式对出租人乃至集团整体而言缺乏税收有效性。进一步基于税务筹划视角推导出最佳利率设定模型,并对大型设备进口商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和利率设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税融资租赁;境内区外;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集团型企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2;F275;F81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 01 -0065-04
一、概念解析和问题引入
(一)保税融资租赁相关概念和业务模式介绍
按照保税监管区的政策,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含特殊目的实体, 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从境外购入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在标的资产移出监管区时办理进境备案手续,提供按期缴纳税金的保证,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租赁公司(含 SPV)按照监管要求需为“境内关内”企业,即注册在保税监管区内的境内企业,同时按承租人关税监管属性的不同分为“境内关内”和“境内区外”两种保税租赁方式。具体而言:“境内关内”是指境内承租人注册地在保税监管区内;“境内区外”是指境内承租人注册地在保税监管区外。
由于 SPV为保税监管区内企业,故可按保税货物办理清关手续。根据保税区有关规定,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购买设备享受关税和增值税全额减免。在“境内关内”融资租赁模式下, SPV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出租给区内承租人长期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租赁标的仍按保税货物监管。
实务中承租人往往位于“关外”,且当前很难通过变通方式(如委托监管,承租人在实际经营地的保税区内使用标的设备)将承租人列为“境内关内”,故大量保税融资租赁其实是“境内区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根据保税区的有关政策,租赁标的由 SPV转移给承租人时,须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其适用税率、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期缴纳进口税金(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即承租人为“境内区外”企业时,不可享受保税优惠,但可享受分期支付租金、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境内区外”承租人期初现金支付压力。该模式下,分期缴纳进口税金的计税依据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即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广义利息,含具有利息性质的手续费等其他收费)之和。再者,因保税的法律主体、纳税义务人为申请保税的租赁公司( SPV),故实际操作中分期缴纳的进口税金一般由租赁公司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实际或约定收取的租金分期申报缴纳,但承租人一般是进口税金的实际承担人。
(二)问题引入作者简介:朱磊,陕西航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陕西省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第四期)。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即相对于一般贷款而言增加了融物的功能,相对于自行采购而言增加了融资的功能。但在保税融资租赁合同安排下,除上述基本功能外,最大的考量是涉税利益,尤其是增值税涉税利益。
基于前文对保税融资租赁有关概念和业务模式的介绍,若不考虑进口关税、消费税等价内税(对本文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对于“境内区外”模式而言,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每期租金,即租赁公司每期收取的租赁本金、利息和具有利息性质的款项。
据此,分期收取租金的内含收益率与分期收取税金的内含收益率完全一致。也可以理解为,承租人以相同的资金成本同时向出租人和税务机关融入资金,故一旦税收政策变动,有可能导致分期缴纳税金的资金成本与非税金部分的资金成本出现差异,进而影响实际采购人的决策。因此,本文拟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视角,重新分析和评价保税融资租赁的有效性。
二、案例解析
(一)案例背景和主要信息
非保税区承租人 A公司自 202X年年初起,考虑引进两架中型双发直升机,标的物关税完税价约 2.3亿元。 A公司拟与其集团公司 S下的另一家子公司 B租赁公司开展合作,由 B租赁公司在某保税区设立的 SPV购买该两架直升机并交付 A公司使用, A公司以承租人身份每年向 B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进口税金按照保税的方式分期缴纳。
进口增值税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为 23 076.92万元;进口增值税税 表 1直租模式下 A公司向 B租赁公司付款信息一览表金额单位:万元
率为 13%,一次性清关进口增值税税额为 3 0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内部收益率( IRR)为 9%。B租赁公司提供给 A公司的融资比例为货款的 100%,融资期限 10年,利率为 9%;等额本息按年还款,每年年末结算;租赁期末回购价为 0。假设 B租赁公司每期融资利息支出与收到的利息相同。
假设: B租赁公司、 S公司的增量短期和增量长期债务资金成本均为 8%; A公司的短期债务资金增量机会成本为 8%、长期债务资金机会成本大于 8%。进口增值税税率、融资租赁增值税税率均为 13%°A公司和 B租赁公司之间采用直租方式形成的合同数据如表 1所示。
融资租赁方案下,增值税在 B租赁公司收到租金的当期按照 13%的税率和实收租金计算,每期增值税为 467.46万元。 10年内,增值税方面的利息累计为 1 674.60万元,该内含利息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税额的增加。不考虑其他因素,表 1可以解读为: B租赁公司融资给 A公司 23076.92万元,租赁期内收取利息 12881.56万元;税务机关提供融资 3000万元,租赁期内收取利息 1674.60万元(因增值税保税的特殊性,该利息形式上体现为增值税税额的增加)。
不考虑其他因素, B租赁公司收取的利息和其自身利息支出的差额即为本融资项目的会计利润。
(二)案例的焦点问题
单就融资安排而言,承租人判断租赁可行性的唯一标准即为租赁方案内含资金成本不超过其自身的增量资金成本;出租人判断租赁可行性的唯一标准即为租赁方案内含收益率不低于其自身的增量资金成本。但如前文所述,除了比较租赁成本外还应当考虑税收的影响,即需融合税收方案安排,设计更科学合理的一揽子交易方案,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三)税务筹划下的优化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和表 1所列数据,若一次性清税, B租赁公司可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3 000万元,但因 A公司分期缴纳租金的缘故, 10年内累计获得进项税额 4674.60万元。 A公司每期可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467.46万元,该税额和保税与否无关,只要按照合同要素支付租金和税款,每期支付的增值税均为本数。但在非保税模式下则会出现以下差异:( 1)对出租人而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规模和纳税时间分布发生重大变化。保税方案下,在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进口增值税,同时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出租人的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几乎同时形成。非保税模式下,出租人在进口环节一次性清缴进口增值税,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产生时间和税额与保税方案下无异。( 2)对承租人而言,保税与否没有任何区别。因为保税与否在合同关系上仅仅体现为出租人和税务机关之间,是分期缴纳进口税金还是一次性缴纳税金;从合同相对性视角看,承租人不是保税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保税的经济收益或损失。但实务中,大型设备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往往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两者的利益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存在税务筹划的需求。
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运用
对 B租赁公司而言,非保税模式下,租赁合同期内收取的全部租金(税前数)未超过货款本身时,就持续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因此,在满足退税的一般条件后,非保税模式下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经测算, B出租公司在 24个月内可基本实现一次清缴的进口增值税全额退还。
表 2中,增值税每个退税周期为 6个月,即 18个月内增值税退税比例超过 90%。也就是说,非保税模式下,虽然 B租赁公司一次性清缴进口增值税,但在短期内几乎全额退回,同时应收承租人的各期税款不变,仍按照与保税模式相同的金额收取。即 B租赁公司名义上向 A公司发放了 3000万元、 10年期的税款融资额,但因退税的影响,实际占用的额度和期限远小于上述数据。故其他条件相同时,考虑增值税退税, B租赁公司非保税模式下的项目收益率高于保税模式。
2.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运用进一步对比保税方案与非保税方案,对出租人而言,差额征税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同时享用。因 B租赁公司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向承租人收取增值税税款的时间分布和金额均发生变化,因而基于差额征税政策,其增值税实际应交税额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差额征税政策, B租赁公司的有关增值税要素(不考虑其他差额扣减项目)为:增值税销售额=(收到的租金-利息支出),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 X13%=(收到的租金一利息支出) X13%;进项税额(保税)=收到的租金 X13%;进项税额(非保税) =收到的本金 X13%。因 B租赁公司自身需要筹资,存在利息支出(为便于分析,前文已假设出租人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相同,不影响分析结论),故销项税额(保税)〈进项税额(保税),保税模式下这种差异是永久的。但因一次性清缴税款小于分期税款合计,故进项税额(非保税)〈进项税额(保税),即非保税可以减少或抵销保税模式下的永久差异(见表 3)。
可见,非保税模式下,差额征税政策可以得到相对充分的利用。案例假设 B租赁公司收到的利息与支付的利息相等,则 B租赁公司应交增值税为 0,差额征税政策正好用尽;即使不相等,只要 B租赁公司存在利息支出,就能产生减少实际增值税税负的作用。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水平。
三、最佳定价利率公式
(一)出租人的最佳定价利率
为推算出保税与非保税的决策边界值,形成最佳定价利率公式,本文假设:( 1)出租人向承租人贷出的本金为 M,向承租人收取的利息为 Ro,进口增值税税率为 t(仍不考虑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等价内税),出租人同期利息支出为 Ri。( 2)出租人的项目内含收益率 r。,借款利率耳,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为 a,项目负债率为 1 — a,项目融资杠杆率为 1/a。
从表 4可见,从整体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尽可能实现应交增值税最小化且进销项差异最小化,即销项税额尽可能接近进项税额。保税模式下,因 Ri不等于零,因此保税方案下始终存在增值税利益损失 RiXt。保税模式下的最佳利率规则是,保税方案的收益率小于出租人的增量融资成本,即通过保税可以更低的资金成本获取税款融资。
非保税模式下,为确保出租人增值税税赋尽可能降低,需 R0lt;Ri。假如出租人的项目资金全部为债务资金,即当 r0=ri时,出租人的实际税赋最小,且不存在任何税收利益损失。实务中,因出租人存在自有资金(权益资本),如需 Ro=Ri,即需 7=1(1 — a)。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内部租赁公司引入大型设备的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商业合理性,基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设计并不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税收法规或经济法规并不排斥关联交易的存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收益率可以参考货币交易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期债券市场融资利率或集团公司实际取得的融资利率,确保内部融资租赁公司的关联方定价满足市场化水平和税收法律对关联方定价的监管要求。 SPV虽专为特殊商业目的而设立,但也应当符合上述商业合理性和税收合规性要求。
(二)最佳定价利率下出租人的会计收益率
不考虑管理费用,出租人的会计收入为收到的利息,会计成本为支付的利息,故出租人的会计收益率=项目内含收益率—项目账面资本成本= r。—4*(1—a)。若[=耳 x(1—a),则出租人的会计收益率为 0。结合上述税收筹划方案,当项目管理费用小于增量留抵退税产生的增量收益时,出租人的实际会计利润大于零。出租人的经济利润率也可能为负数,但经济利润的损失换取了集团整体更低成本的外部融资,这也是出租人在集团公司整体价值定位上的战略意义。
四、租赁模式的选择
在增值税差额征税和增量留抵退
表 2出租人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比例测算
表 3出租人两种模式下增值税税收利益对比(计算结果)金额单位:万元
表 4出租人在两种模式下的增值税税负差异分析
税政策下,除非项目内含收益率远远低于增量融资成本,否则“境内区外”保税租赁不是最佳融资租赁模式,应当改为普通的直租融资租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集团型企业内部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价策略是,在租赁公司收取的利息与支付的利息相等的条件下确定租赁利率;同时,就租赁公司的战略定位而言,虽然非保税租赁方案较低的内部收益率有可能导致租赁公司实现低利润甚或零利润,但可以有效减少集团内承租人的财务支出,同时降低租赁公司自身的增值税税负或减少增值税利益的浪费,从而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责任编辑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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