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作者:吴育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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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康得新案看如何防范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经营能力,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文分析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及成因,提出防范大股东违规侵占资金的对策。
一、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及成因
作为新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康得新却因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而导致公司被掏空,经营能力极大受限,最后黯然退市。事件背后的成因及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值得深入分析总结。
(一)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分析
1.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2015〜2018年,康得新通过关联交易虚构销售业务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并以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和研发成本,用上述方式虚增利润共计119.21亿元。
2.违规关联担保。截至2019年5月,康得新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有39笔对外担保,其中11笔未对外披露。公司现任管理层表示对康得新光电在2018年为康得投资集团做出的担保行为并未知情,存在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公司印鉴完成担保的情况。
3.股权质押。康得新前3大股东在2016〜2018年间...
从康得新案看如何防范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经营能力,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文分析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及成因,提出防范大股东违规侵占资金的对策。
一、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及成因
作为新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康得新却因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而导致公司被掏空,经营能力极大受限,最后黯然退市。事件背后的成因及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值得深入分析总结。
(一)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手段分析
1.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2015〜2018年,康得新通过关联交易虚构销售业务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并以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和研发成本,用上述方式虚增利润共计119.21亿元。
2.违规关联担保。截至2019年5月,康得新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有39笔对外担保,其中11笔未对外披露。公司现任管理层表示对康得新光电在2018年为康得投资集团做出的担保行为并未知情,存在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公司印鉴完成担保的情况。
3.股权质押。康得新前3大股东在2016〜2018年间将所持有的康得
新股份98%以上用来股权质押。其中,第一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所质押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91%,其质押获取的资金已被挪作他用,而股价下跌的风险转移至质权人。
4.利用银行协议遮盖资金占用。康得投资集团利用与银行签订隐秘协议设定资金联动归集账户的手段,一方面虚增了康得新利润,另一方面也利用该协议秘密侵占了康得新资金,并利用协议漏洞隐瞒了违规资金占用的行为。
(二)康得新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成因分析
1.碳谷项目占用大量资金。2017年,康得新与康得投资集团、荣成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拟在荣成建成年产6.6万吨的碳纤维生产线。面对前期投入巨大但收益期较长的碳纤维行业特点,以及国内市场环境压力和国外高端产品的冲击时,康得新集团出现了较大的资金压力与运营压力,导致其通过侵占其他方面业务资金来实现其承诺的业绩目标。
2.股权结构不合理。康得投资集团虽然仅持有康得新24%的股份,但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极为分散,分别为0.48%〜7.80%不等,所以康得投资集团实际享有康得新控制权。同时,康得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钟玉持有康得投资集团80%股权,故而钟玉为康得新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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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康得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从2008年2月1日起担任康得新董事长,直至2019年2月27日卸任。作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这更加便于其侵占公司利益。根据证监会公告,康得新时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监事中有7人均参与康得新财务造假行为,而在康得新被证监会查处前,诸多董事均未在董事会上或在公开场合对康得新财务问题提出质疑。通过查看康得新公布的历年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会议决议的意见,可以看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决策均为全票通过,监事及独立董事未做到勤勉尽责。
此外,根据康得新被查处前历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均未发现内部控制在制止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关联担保上发挥作用,也未能起到防范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功能,故而可知康得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
4.外部监督有名无实。在康得新案例中,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发现与识别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是外部监督的缺失,也助长了康得新大股东违规侵占公司利益的气焰。
二、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对策
(一)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适当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扩
大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由此改变终极控制人的绝对控制局面,打破金字塔持股结构。当大股东难以做到只持有少量股权就能享有控制权时,终极控制人同样很难通过持有少量股权来实现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大股东若想再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就必须增持股权,但此时其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相分离的程度也会降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成本变大。出于成本效益考虑,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避免各大股东之间联合成为一致行动人,联手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2.引入高持股比例的机构投资者。增加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限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资金占用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派驻人员,参与公司治理。并且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且独立的情况下,当大股东做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时,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对其进行干扰阻碍,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市公司金字塔持股结构。
3.规范股权质押行为。应规范股权质押行为,完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在大股东进行高比例的股权质押时,能向中小投资者发出预警信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也能限制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一是保持独立董事独立性。在提名独立董事时,应增加由中小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数量,增加具有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占比,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尽到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督责任。二是保证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为确保独立董事在
履行职责时有理可依,上市公司可以设立专项制度,保障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的权利,使其可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做出正确判断。同时,对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也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配合,如关联交易审查权和否决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审查权等,确保独立董事有能力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健全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一方面在报酬关系上进行优化,可建立由中小股东代表组成的独立董事履职水平评价委员会,并设立单独的独立董事聘用基金。由委员会评价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经营周期内的任职情况,按评定等级由委员会从基金中抽取资金支付薪酬,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者即解除聘用关系,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独立董事者可给予奖金鼓励。另一方面是在业界内组织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对被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水平评价委员会由于评定为不合格而被解聘者,驱逐出会;对优秀独立董事通报表扬,进行名誉上的鼓励。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上市公司已经设立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在很大限度上防止大股东违规操作及侵占公司利益行为发生。一方面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加大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视,积极引入先进信息化手段为制度实施提供辅助,以不可抹除操作痕迹的“机控”代替“人控”,并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自查工作,针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准确研判,并及时实施改进更新后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是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与岗位牵制。在制定制度过程中,理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职责与权限,避免在执行时产生不合理冲突。同时,对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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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职务要做到严格的分离并保证双方独立性。
(三)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1.加强外部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应该提高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警惕性。在进行实质性程序时不可因时间、成本等原因放弃必要的程序,一定要确保审计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到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也要尤为重视,充分揭示其风险。同时,提高审计质量不仅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以及注册会计师提高业务能力和独立性,还需要改善审计外部环境。建议政策制定部门积极探索新的委托方式,规避现行委托机制下事务所报酬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尴尬现象,更好地保证审计师的独立性。可寻找第三方中介机构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用进行统一招标,从源头上避免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师的资金关系,例如可引进和完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指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证监会更新处罚标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加大资金上的处罚,处罚金额应按大股东违规攫取的公司资金的百分比进行制定,提高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的经济成本,并对市场起到震慑作用。二是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将扰乱资本市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从法律上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增加违规成本,更好地约束大股东行为,减少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B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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