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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界定?
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包括哪些?
问:处分的种类有哪些,与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虑?
问:《条例》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问: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问:《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问:《条例》如何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