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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1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

2022-03-14

2021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成立20周年,基金会、理事会和全球利益相关者以全球视频大会的形式,回顾总结了过去20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及其应用的经验,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一年,理事会顺利完成了新老主席交替,原理事会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于2021年6月30日完成10年任期,新主席由原德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安德列亚斯·巴尔科出任,开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新篇章;这一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各主要准则项目继续全面推进,尤其是近一两年发布的诸多征求意见稿、讨论稿、意见征询稿等的意见征求期基本告一段落,理事会进入对反馈意见密集讨论和关键决策阶段,许多项目在2021年都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一年,理事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广泛听取全球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积极推进第三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议程咨询工作,着力做好2022~2026年未来5年的项目计划工作,无形资产、气候相关风险、污染物定价机制、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等成为未来热门立项项目;这一年,基金会还紧锣密鼓地推进章程修改和推动全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建设的框架性工作,并于11月3日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致力于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制定工作,广义公司报告时代及其全球标准制定工作正式到来,对未来财务报告、公司报告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促进财务报告更好沟通”主旨项目取得重要进展,成果丰硕



“促进财务报告更好沟通”是理事会近年来的主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改进企业财务报告的列报和披露,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相关的信息。理事会为此已经陆续修订完善了关于“重要性”的定义、重要会计政策披露的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重要性判断》等,目前正在进行的该主旨项目下的若干子项目在2021年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关于“基本财务报表”项目

基本财务报表项目是“促进财务报告更好沟通”主旨项目下的主要项目,其目的是通过改进基本财务报表(主要是利润表)的结构和内容来提升财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和透明度。理事会计划通过该项目着重改进财务报表列报的三个方面:一是在利润表中规定额外的小计项目,提升该报表的结构化水平;二是规范基本财务报表所列示和披露信息的汇总和分解原则,并提供相应的指南;三是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并规定有关披露要求。理事会于2019年12月发布了该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9月30日截止。2021年,理事会重点讨论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提议及其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及其改进建议做出了一系列决策,主要包括:

一是关于利润表损益项目的类别和小计项目,理事会的主要决议包括:(1)征求意见稿原提议将企业损益按照其业务活动的来源及其性质分为经营性、投资性和筹资性损益类别以及来自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分享利润4个类别,并相应地在利润表中引入“经营利润或损失”“经营利润或损失以及来自一体化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等3个小计项目,但许多反馈意见表示,要将联营和合营企业区分一体化和非一体化在实务中较为困难,主观性较大,为此,理事会决定不再要求企业区分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企业的利润表将只分经营、投资、筹资三个类别,只要求企业增加列示“经营利润或损失”小计项目和“筹资和所得税前利润”小计项目。(2)继续保留征求意见稿中不对“经营利润或损失”小计项目进行直接定义的做法(即采用排除法确定利润表中经营类别所应当包括的损益项目),对于那些无法归入到投资和筹资类别的损益项目,均纳入“经营利润或损失”小计项目中。(3)对于来自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将均计入到投资类别中。(4)对于源自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收益和费用,征求意见稿原提议将其纳入利润表中的筹资类别,但许多反馈意见认为该部分损益从性质上更符合投资类别,放入筹资类别不易理解,为此,理事会决定将其纳入投资类别进行列示。(5)对于汇兑损益的列示问题,要求企业将汇兑损益按照其所对应的收益和费用来源项目分别计入利润表中的经营、投资、筹资类别,如果企业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才能将汇兑损益分类到不同类别中的,企业需将其计入经营类别中,而征求意见稿原提议中没有这一“不当成本或努力”的例外规定。(6)对于衍生品(或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的列示问题,理事会决定,衍生品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原则上应当列示于其所套期风险或者所管理风险所影响的类别中,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衍生品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且涉及需将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以总额列示的(Grossing up of fair value gains and losses),或者衍生品没有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但被指定或用于风险管理,且需付出不当成本或努力才能将衍生品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列示于所管理风险所影响的类别的,衍生品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需列示于利润表的经营类别中,而非征求意见稿原提议的投资类别中。如果衍生品并非用于风险管理目的,则该衍生品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应当列示于利润表的经营类别中(征求意见稿原提议是计入投资类别中),除非该衍生品与企业的筹资活动相关且并不用于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衍生品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应当列示于利润表的筹资类别中)。

二是关于财务报表信息汇总和分解的原则及其具体要求,理事会的主要决议包括:(1)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在财务报表内列示和在附注中披露信息的有关汇总和分解的基本原则,即要求企业对于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项目按照其共享特征进行分类和汇总,并按照其他特征进行进一步细分。许多反馈意见认为该规定尽管较为明确,但仍然原则性较强,希望提供更多的指引。为此,理事会决定将重要性的判断引入其中,即如果有关项目分解的信息是重要的,企业应当将该项目进行分解。理事会还明确,只要项目之间有一个单一的特征是不相似的(即存在非共享特征),就足以要求企业将这些项目信息进行分解列示或披露(只要这些信息是重要的)。理事会将就如何应用这些共享或者非共享特征以识别对有关项目信息应当何时进行汇总或者分解提供指南。(2)对于经营费用的分析和列示,理事会决定继续保留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按照费用性质或功能在利润表中分析列示的要求,而且所采用的费用列示方法应当是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最有用信息的方法。同时删除征求意见稿中不允许企业在利润表内将经营费用按照性质或功能混合列示的规定,而是要求企业如果在利润表中对经营费用采用混合列示方法的,应当有助于提高相关信息的可比性和如实反映,理事会将提供相应指引。另外,企业如果在利润表内将经营费用按照功能分析列示,理事会初步拟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性质分类的费用相关信息,但将适当简化有关披露要求,理事会将在后续会议中继续讨论该相关议题。(3)理事会确认将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收益和费用项目,并修改完善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非经常性收益和费用”的定义。

三是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界定及其披露要求,理事会的主要决议包括:(1)要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管理层业绩指标相关信息。(2)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范围,只要求企业披露基于其财务业绩表的管理层业绩指标,不将其范围扩大至基于财务状况表、现金流量表的业绩指标和财务比率,但如果某财务比率的分子或分母符合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的,则该分子或分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范畴,所以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管理层业绩指标的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3)关于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定义,征求意见稿原规定,管理层业绩指标是指在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共沟通文件中使用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财务业绩表中小计和合计项目起补充作用的、传递企业管理层关于企业某一方面财务业绩的损益小计项目。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理事会决定在定义中不再涉及管理层业绩指标“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财务业绩表中小计和合计项目起补充作用的”内容,代之以明确表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小计或合计项目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范畴,同时建立一项可推翻的假设,即凡是在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共沟通文件中使用的收益和费用小计项目都属于管理层视角的企业财务业绩。理事会还决定,管理层业绩指标定义中涉及的公共沟通文件不包括口头沟通文件、誊本和社交媒体上传的文件。

除此之外,理事会还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做出了微调。2022年,理事会将继续讨论和决策基本财务报表项目的剩余议题(比如关于非经常性收益或费用项目和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具体披露要求等),待相关决议完成后,理事会将着手起草并发布最终准则,以替换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二)关于“披露动议——目标准则层面的披露审议”项目

2021年3月,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披露要求——一个试验性方法: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和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最初定为2021年10月21日,后来考虑到新的披露方法变化较大、影响较广且需要进行实地测试等原因,理事会决定将征求意见期延长至2022年1月12日。

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当前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企业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披露规定时,通常采取“对照清单”方式披露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重要性判断去披露相关信息,审计师和监管部门也往往采用“对照清单”法去评估企业是否遵循了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其结果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太多不相关的信息,而相关信息的披露又不足等,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的有用性提出了诸多质疑。分析其原因,理事会认为,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披露规定的起草和规范方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对照清单”式的披露结果。比如,现行的一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披露目标,使得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重要性判断;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通常使用“应当披露”“至少应当披露”的规定性语言来规范具体的披露要求,有可能导致企业将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信息仅仅作为一种合规性操作来进行,加之,准则规定的这些披露要求往往数量众多,企业无暇应用重要性判断,同时也无意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去编报附注信息。

为此,理事会决定引入以目标为导向的附注披露方法,以改变现行的“对照清单”式附注披露实务做法。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草拟了一份将来可用于其起草和规范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披露内容的指南,该指南将建立新的披露规范框架,以促进企业更多地使用职业判断来编报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信息。为了测试该新披露规范指南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理事会选择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两项准则,重新梳理和规范了这两项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首先,在新的披露规范指南下,理事会在起草各项具体准则披露规定时,需要先明确总体披露目标。总体披露目标将描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总体信息需求,企业在披露其附注信息时应当遵循该总体披露目标,因而需要评估其附注披露的信息是否能够满足使用者总体信息需求,如果无法充分满足,则企业应当披露额外的信息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就分别增加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总体披露目标。

其次,理事会需要明确各准则的具体披露目标。具体披露目标将描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详细信息需求,它要求企业应当披露所有重要的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详细信息需求,企业在披露附注信息时应当遵循具体披露目标。同样地,在征求意见稿中,理事会亦明确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具体披露目标。比如,征求意见稿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四个具体披露目标,包括要求企业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每类资产和负债的金额、性质和其他特征以及这些特征与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的关联性信息等。

再次,作为对各具体披露目标的补充,理事会在起草准则中还将在每个具体披露目标下提供一项财务报表使用者将会如何分析利用这些披露信息的说明,以引导报表编制者理解披露这些信息的用途。比如,针对前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具体披露目标,征求意见稿指出,其目的是为了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中各资产和负债分类的相对主观性以及公允价值计量对报告期末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最后,为了满足每个具体披露目标,准则将明确企业可能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披露的具体信息项目。在规范这些具体信息披露项目时,为了改变现行“对照清单”式披露附注信息的做法,理事会对在准则中使用的规范有关披露要求的语言进行了改进,对于涉及总体披露目标和具体披露目标的内容,准则将使用“应当(Shall)”的术语,以示企业应当遵循准则规定的总体和具体披露目标;对于涉及为满足具体披露目标而需要(或可能需要)披露的信息项目,准则将使用相对软性的术语——“尽管不是强制的,但披露下列信息可能有助于企业满足披露目标”,从而改变现行准则使用的“应当披露”“至少应当披露”的术语,但这需要企业较多地应用判断来决定相关信息的披露,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最少应予披露的附注信息量,降低企业合规成本,突出企业只需披露重要的信息即可。

理事会希望新的准则披露规范方式能够促使企业采用更加有效的重要性判断,以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重要的、有用的信息,减少披露那些不重要的信息。

(三)关于“管理层评论”项目

2021年5月,理事会发布了《管理层评论》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1年11月23日。这是理事会自2010年12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管理层评论》以来,该实务公告最大幅度的修改。管理层评论是财务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财务报表相互补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而由企业提供额外信息的叙述性文件,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和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近年来投资者、债权人等的信息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投资者、债权人在企业价值估值或者风险评估时,更加关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相关的信息,更加注重企业有关可持续发展或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事项以及无形资源相关的信息;公司报告理论和实务在近年来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和创新,国际上出现了诸多如整合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气候风险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不同的报告框架,亟需进行整合和发展,以提升相关信息的全球一致性和可比性;现行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过于笼统,存在不少规范空白等。为了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的信息需要、整合现行有关公司报告框架、填补规范空白,理事会历时将近4年时间,经过系统研究讨论以及听取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之后,拟对现行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做出重大调整和修改。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一是明确管理层评论的基本使用者与理事会2018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界定的通用财务报告基本使用者相一致,即为现存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贷者;二是明确和完善了管理层评论的目标,特别是突出了管理层评论的目标除了需要提供有助于强化投资者和债权人理解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有关企业创造价值和获取现金流量能力的影响因素的内在信息;三是规范了管理层评论应当涵盖的六大内容领域及其相互关系,六大内容领域包括业务模式、战略、资源和关系、风险、外部环境以及企业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四是突出了在管理层评论中披露企业长期发展前景、无形资源和ESG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及其披露要求,并明确它们与上述六大内容领域之间的关系;五是基于管理层评论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建立了以目标为基础规范各内容领域具体披露要求的方法,每一内容领域都明确包括其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评价目标和具体目标,并辅以相应的披露要求;六是强调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希望企业侧重披露那些对于投资者理解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获取现金流量能力和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有用的重要信息;七是提出并规范了管理层评论所包括的有用信息应当具备的质量特征;八是为了指导实务,提供了大量在管理层评论中应予披露的重要信息的示例,从而帮助企业识别并披露那些对于企业而言足够重要的企业特定信息。

管理层评论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期已于2021年11月截止,理事会共收到了82份反馈意见,目前正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研究。考虑到管理层评论拟议披露的信息涉及到ESG等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信息,与基金会刚刚成立的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的未来工作将会有交叉,为此,关于理事会管理层评论项目未来的进一步讨论和完善很有可能需要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合作进行。

(四)关于“披露动议——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项目

2021年7月,理事会发布了《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2年1月31日。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量和成本,同时继续确保所披露的信息能够满足这些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要。

理事会制定的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大量的信息披露要求,但这些披露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需要。而对于那些不公开交易股票或债券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和非金融类企业(统称非公共受托责任企业),其财务报表使用者(使用者主要为债权人而非投资者)及其信息需要(其信息需要主要集中于与债权人决策有关的短期现金流量、偿债能力、流动性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及其信息需要有较大不同,为此,理事会专门制定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供这类企业使用。现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共200多页)相较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共2 000多页)而言大为简化,其中对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要求做了较大程度的简化。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母公司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其子公司又属于非公共受托责任企业的,这些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要么出于与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保持一致的需要,选择或被要求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从而需要披露大量冗余的附注信息;要么选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本国或地区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包括附注信息),但是为了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目的,又必须向母公司提供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的信息,从而需要保持两套会计系统,成本较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允许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认、计量和列报规定的同时,适用简化的附注信息披露要求,从而可以大大降低这些企业的报表编制成本。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规范了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应予披露的全套附注信息,其中,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确认和计量要求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相同的,其相应的附注披露要求原则上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有关披露要求相同;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确认和计量要求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不相同的,其相应的披露要求按照非公共受托责任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进行简化。比如,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企业需要披露大量与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权益有关的信息,而按照拟议的准则,有关披露要求将大大简化,简化的披露规定达到70%左右。

截至本文撰写时间,征求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理事会将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再对该准则项目的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并决定该项目的最终方向。



金融保险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继续修订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施后审议工作有序进行



2021年,金融保险类会计准则仍然是理事会的工作重点之一,理事会继续稳步推进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和动态风险管理项目技术决策工作;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部分的实施后审议的意见征询稿,并明确了该准则剩余部分实施后审议工作的时间安排;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个别衔接规定做了微调,以有助于保险公司顺利实施该准则。

(一)关于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

针对近年来实务中纷繁复杂的永续债、优先股、可转债等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所带来的会计问题,理事会抓紧推进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的研究与决策进程。2021年,理事会关于该项目的讨论及其有关决策进展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一些复杂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列报问题。比如,对于具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在实务中有人认为对该类金融工具应当直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5段的规定将其作为金融负债处理,有人认为应当首先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段的规定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处理,然后再分别按照有关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理事会经过讨论认为,对于具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应当首先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28段的规定,按照复合金融工具进行处理,对其负债成分,如果或有结算条款要求在或有事项发生时立即结算的,企业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有条件义务的全额确认负债成分,这就意味着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收到的金额有可能将全部计入负债成分,权益成分在初始确认时可能为零,但权益成分初始金额尽管为零,仍然表明该金融工具具有权益成分,从而在后续期间由发行方相机抉择决定的股利支付将计入权益,而非当期费用。

二是澄清适用法律对金融工具合同条款及其列报的影响问题。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基于金融工具合同规定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但是在实务中,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会规定企业对某些金融工具应支付的最低股利支付率等这样的法律义务,这些法律义务有些是隐性的,有些是显性的,从而会直接纳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中,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会影响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分类是会计实务碰到的又一问题。理事会经过研究和讨论认为,在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是否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的问题上,这些法律义务不应予以考虑,换句话说,只有那些会引致除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的其他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条款才会影响金融工具的列报分类。但理事会同时又明确,如果适用的法律会阻碍金融工具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可执行性,则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考虑该影响。

三是改进和强化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披露问题。根据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理事会2018年发布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中有关披露建议的意见,理事会经过研究和讨论,决定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清算顺序、潜在稀释情况等三个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改进和强化。比如,在有关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信息披露上,要求企业对于那些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中的类债务特征(Debt-like Features),如企业发行的不可赎回优先股中有固定的累积息率、特定的计息日以及在清算时应支付固定的本金数等类债务特征的,企业应披露这些特征;对于那些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中的类权益特征(Equity-like Features),如企业发行的可赎回工具中,有发行方有权递延或者取消一段特定时间的利息支付或者利息支付是非累积的且发行方可以相机决择等类权益特征的,企业应披露这些特征;理事会还决定要求企业应当披露将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权益工具或者复合金融工具的理由,即决定金融工具分类的那些类债务或者类权益特征信息。理事会还讨论决定了有关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清算顺序以及潜在稀释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理事会将继续研究和讨论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剩余议题,然后起草并发布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动态风险管理”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了一般套期会计模型,但是该套期会计模型无法反映企业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从事的动态风险管理活动,因为在动态风险管理下,被套期的风险头寸是经常变化的,而且被套期的资产和负债组合是开放的,一般套期会计模型难以适用。为此,理事会启动了动态风险管理准则项目,于2019年年初步决定了动态风险管理项目的核心会计处理模型,核心模型通过界定目标(风险)轮廓(Target Profile)、资产(风险)轮廓(Asset Profile)和衍生品的方式来反映企业的动态风险管理活动。按照理事会的暂时决议,在该模型下,当衍生品使资产(风险)轮廓成功转换成目标(风险)轮廓时,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计入当期损益。理事会于2020年在全球选取了25家银行对该模型进行测试,测试工作于2021年年初完成。

根据测试情况,参与测试银行提出了核心会计处理模型在应用上的三方面挑战:一是关于目标(风险)轮廓的界定,实务中通常基于风险限额(Risk Limits)而非核心模型所指的单一结果(A Single Outcome);二是关于可提前还款金融资产组合部分的指定,核心模型仅允许将金融资产组合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但是实务中通常是将可提前还款金融资产名义金额的一层(如底层,Bottom Layer)进行套期,参与测试银行希望能够允许将资产组合的某一层(通常为底层)进行指定;三是关于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问题,核心模型的初步意见是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一些参与银行认为这会影响其监管资本的衡量,也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的波动性和以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的业绩指标的衡量,因此建议可否允许采用类似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处理方法。

针对上述第一个应用挑战,理事会决定修改目标(风险)轮廓的定义,将其界定为在与企业风险管理策略一致的情况下当期开放式净风险头寸可以变动的范围(风险限额),同时在核心模型中引入“风险缓释意图(Risk Mitigation Intention)”要素,反映企业使用衍生品降低风险的程度,并相应修改基准衍生品的相关规定,使其能够代表风险缓释意图。针对第二个应用挑战,理事会认为修改目标(风险)轮廓的定义和引入“风险缓释意图”要素已经可以解决对可提前还款金融资产的某一层(如底层金额)进行指定的问题,因此决定不对其再做出额外规定。针对第三个应用挑战问题以及动态风险管理有关披露问题等,理事会将在2022年继续进行研究和讨论,然后再决定该项目的下一步发展方向。

(三)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施后审议工作

理事会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实施后审议工作分为分类和计量、减值、套期会计规定三个部分进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后审议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实施后是否达到了理事会原来预期的目标,是否存在原来决策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和情况,是否需要对准则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等。2021年9月,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部分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

该意见征询稿集中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规定涉及的9个方面内容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一是基于合同现金流量和业务模式的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原则;二是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三是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尤其是在合同现金流量与ESG指标挂钩的情况下,与ESG指标挂钩的条款将如何影响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四是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尤其是权益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下,其他综合收益在后续禁止转入当期损益的规定;五是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尤其是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因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所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规定;六是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会计处理,包括现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会计处理的细微差别、现行合同现金流量修改会计处理规定在执行中的一致性问题等;七是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考虑因素及其一致性;八是准则的衔接规定是否实现了成本—— 收益之间较好的平衡,是否有未预期的情况和挑战等;九是其他实施后审议应予考虑的问题。

理事会还决定于2022年下半年启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减值规定部分的实施后审议工作,并拟于2022年下半年考虑何时启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套期会计规定部分的实施后审议工作。

(四)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首次执行日),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时间亦为2023年1月1日。目前全球保险公司和有关企业均在积极准备准则的实施工作,但是在准则实施准备工作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于2021年年初向理事会反映,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衔接规定,保险合同负债允许在首次采用该准则的比较报表期初(即新旧准则转换日,若企业只需编制1年比较报表则该转换日即为2022年1月1日)进行追溯调整,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衔接规定,对于在比较报表期间应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不允许对其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就会导致比较报表期初金融资产和保险合同负债之间的严重会计错配,不利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也不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平稳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解决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间因衔接规定不一致所带来的会计错配问题,理事会决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进行小范围修订,允许企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首次执行日,出于编制比较报表信息的目的,对于在转换日与首次执行日期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理,而且该金融资产应当是与保险合同负债相关联的金融资产,以有效解决前述会计错配问题。理事会于2021年7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进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60天。

征求意见结束后,理事会共收到46份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者总体上赞成理事会的修改方案,但是认为修订方案的适用范围过窄,在实务中要严格区分与保险合同负债相关联或者不相关联的金融资产有难度,执行成本较高,也容易导致有关会计信息的不一致,许多反馈意见者建议将准则修订适用的金融资产范围由原来的“与保险合同负债相关联的金融资产”扩大到“所有金融资产”。与此同时,反馈意见者亦建议,该项修订的适用企业范围由2023年1月1日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企业扩大到按照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已经自2018年1月1日1起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企业,以示公平,并确保有关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理事会经过研究和讨论认为上述意见合理,有助于有关企业顺利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对征求意见稿的上述两方面内容做出了相应修改,并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小范围修订的最终稿。包括该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生效日期仍然为2023年1月1日。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小主体财务报表信息质量将进一步提升



中小主体在各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增长、促进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国际贸易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会计管理和财务报告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迄今全球已经有8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且这个队伍还在不断扩大,比如,吉尔吉斯斯坦于2021年采用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塞浦路斯正计划采用该准则,印度尼西亚则宣布在2025年之前采用该准则等,因此,理事会对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一直十分重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指的中小主体是指非公共受托责任公司,包括非公开交易股票和债券公司(非上市公司)和非金融类企业。

理事会于2019年启动了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自2009年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也是最大的一次全面审议工作。2020年1月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意见征询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征求意见截止后,理事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于2021年召开了2次中小主体实施工作组(SMEIG)全体会议和数次分组会议,听取工作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理事会于2021年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的大多数议题进行了讨论和决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理事会同意《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工作继续坚持意见征询稿中确定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齐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性、简化、如实反映三个具体原则,同时按照意见征询稿收到的反馈意见,增加成本—— 效益的分析和考量。

根据上述原则,理事会在2021年对全面审议涉及的绝大多数技术议题作出了决策,以进一步改进中小主体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这些决策主要包括:在财务会计基本概念和原则方面与2018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靠齐;在金融资产分类方面增加基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原则,增加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靠齐;在套期会计方面保持现行规定不变,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靠齐;公允价值的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靠齐,并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分层的原则;收入确认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靠齐,并进行操作层面的简化;租赁会计处理保持现行规定不变,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靠齐;在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面,业务的定义、与并购有关成本的会计处理、分步收购的会计处理、或有对价的确认和计量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企业合并》靠齐,但如果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需付出不当成本和努力才能确定的,企业可采用最佳估计数计量或有对价金额,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权益的计量则保持现行规定不变;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面,控制的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合并财务报表》靠齐,但不引入有关投资性主体豁免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在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上,共同控制的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 合营安排》靠齐,但保持现行合营安排的分类(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主体)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不变;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方面,原则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 农业》靠齐,但同时提供例外规定,即如果在初始确认时,分离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其上面生长的产品需付出不当成本和努力的,企业可以不对两者进行分离会计处理;重要性的定义、重要会计政策的披露与相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靠齐等。

2022年,理事会还将就《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的剩余议题(如金融资产的减值等)进行讨论和决策,计划于2022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其他主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齐头并进,取得显著成效



(一)关于商誉和减值项目

2021年,理事会对2020年发布的商誉和减值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企业合并—— 披露、商誉和减值》讨论稿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着手决定该项目的下一步发展方向和计划。理事会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决定该项目的目标仍然是集中探索企业在合理的成本下是否能够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合并更加有用的信息。同时决定该项目应优先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企业合并的一揽子披露要求;二是关于商誉后续会计处理的一些特定方面。关于第一个问题,理事会首先从概念框架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可以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提供关于企业管理层预期可从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利益的信息和企业管理层关于企业合并目标实现程度的信息,比如企业合并的后续业绩信息和预期协同效应的量化信息。理事会为此还专门设计了企业合并信息披露的实例,选择了部分企业听取意见,尤其是检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会涉及到企业商业敏感性信息。关于第二个问题,理事会目前重点就商誉后续会计处理如果引入摊销将会有何潜在影响(包括对新旧衔接的影响)进行研究,并正听取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然后再决定在商誉后续会计处理上是否需要引入摊销或者需要在其他方面有所突破。目前上述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仍在进行中,理事会将在充分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再推进该项目的后续工作。

(二)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项目

2021年,理事会针对2020年11月发布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讨论稿开展了大量的外部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包括企业、投资者、审计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2021年9月讨论稿征求意见结束后,理事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2021年12月的理事会会议上就主要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初步讨论。2022年,理事会将继续就讨论稿的反馈意见进行讨论,并决定该项目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关于费率管制活动项目

2021年1月,理事会发布了费率管制活动项目征求意见稿—— 《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要求企业对于符合准则规定的费率管制协议确认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并相应确认管制收益和管制费用。2021年7月征求意见截止后,理事会对反馈意见和外部调研所收到的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分别在2021年10月和11月的理事会会议上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

从反馈意见的情况来看,利益相关者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的确认、计量、列示和披露的基本原则普遍表示支持,但对征求意见稿中费率管制协议的范围和准许补偿总额(Total Allowed Compensation)部分构成项目的会计处理等存在较大争议,其中关于准许补偿总额部分构成项目的会计处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在建工程的资产回报,征求意见稿不允许将其反映在建造期间的财务业绩表中,许多反馈意见认为这一会计处理可能并不能够如实反映管制协议的经济实质,主张将该资产回报反映于建造期间的财务业绩表中;二是关于在管制资本金的补偿期与资产的使用寿命不一致的情况下纳入准许补偿总额的准许费用,在征求意见稿中,准许费用是以会计确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所计算的折旧费用为基础确定的(即会计折旧),而监管折旧则是基于监管资本金计算确定的,一些反馈意见者认为,准许补偿总额应当基于费率管制协议所规定的监管资本金并以监管折旧为基础确定,而非根据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及其会计折旧为基础确定。理事会于2021年12月讨论决定了该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拟将解决上述两大方面的争议问题作为优先工作任务。

(四)关于采掘活动项目

2021年,理事会根据2018年重新启动采掘活动项目后3年多的系统研究和广泛调研,在综合考虑采掘活动会计处理实务现状、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与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关系、成本——效益分析和理事会的资源约束等因素后,决定将该项目的范围和目标限定在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中有关勘探和评价支出与活动的信息披露上,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理事会将决定历时多年的采掘活动项目工作告一段落,不再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视作一项临时性准则。

(五)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1、12号实施后审议项目

理事会于2020年12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1、12号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理事会随后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根据反馈意见做出结论认为这三项准则的实施情况总体良好,符合理事会当初制定准则时的初衷和预期。与此同时,理事会根据反馈意见中所反映问题的普遍性、紧迫性及其对准则制定的可能影响等,认定了一些准则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如投资性主体定义的改进、合作协议(Collaborative Arrangements)的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改变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等。理事会拟在2022年年初从战略上决定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后审议过程中收到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后,再决定上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1、12号实施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计划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11、12号实施后审议的全部工作,并发布最终的实施后审议反馈报告。

(六)关于权益法项目

理事会于2020年启动了权益法会计研究项目,并明确该项目的目标是通过识别和澄清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在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所规范的权益法会计背后的原则以解决权益法会计的应用问题。为此,2021年,理事会重点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逐条系统梳理,识别权益法会计背后的基本原则;二是按照实务中权益法会计应用问题是否会影响准则的一致应用、是否较为普遍并且重要等标准,遴选应当纳入研究项目的权益法会计应用问题,包括诸如在重大影响不发生变化情况下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权益增加或者减少的会计处理等。理事会在2022年将逐一对上述应用问题按照所识别的权益法会计原则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

近年来,供应商融资安排(如反向保理)在实务中越来越多,但也暴露了不少风险,需要完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和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购货方取得货物后从供应商处取得一定期限的信用期,购货方随后与银行或者其他融资提供方达成协议,由银行或者其他融资方在信用期到期日或到期前直接向供应商支付款项,购货方再于信用期到期日或之后的日期与银行或者其他融资提供方进行结算这样的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曾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一份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的议程决议,明确了在现行准则下,购货方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负债和现金流量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及其有关披露要求。针对投资者和分析师等要求进一步提高供应商融资安排信息透明度的诉求,理事会决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金融工具披露》作出修改,要求企业(购货方)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并于2021年11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2年3月28日。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需要企业额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1)每项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2)报告期内,每项供应商融资安排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账面价值金额、供应商已经从银行或其他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金融负债的期初期末账面价值金额,以及每项供应商融资安排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金融负债的到期支付期限;(3)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应付账款的期初期末到期期限。上述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评价企业的供应商融资安排对企业负债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状况。

(八)关于附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2020年1月理事会修改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对附契约条件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分类为流动负债还是非流动负债的规定进行了改进。按照新修订的规定,企业只有在有权将其负债的结算延后至报告日之后至少12个月,才能将该负债分类为非流动负债。新修订的规定同时明确,这样的权利取决于企业在报告日之后遵循负债所附契约条件的情况,如果企业在报告期末无法遵循基于当时情况的契约条件,则该负债应当分类为流动负债。

该修订发布后,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业务高度季节性的企业向理事会反映,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对其负债的分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而且会产生一些潜在的负面效果。比如一些负债合同规定,企业负债的结算依赖于企业每年年中的营运资金比率,如果企业届时达到设定的营运资金比率,该负债可延后结算,如果没有达到设定的营运资金比率,则该负债应立即结算。但这样的负债按照新修订的规定,只要企业在当期报告期末不能达到规定比率,即使企业的营运资金比率在来年年中能够达到要求的,均应作为流动负债列报。理事会认识到这一情况在当年修订准则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为此,决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做出进一步的修改,澄清在报告日之后企业所需要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企业在报告日对负债的流动和非流动分类,同时要求企业对于附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理事会于2021年11月发布了《附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2年3月21日。



继续大力支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的一致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



2021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计准则实施支持团队继续一起努力工作,着力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的一致应用。针对全球利益相关者提交的多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对16项议题进行了讨论。对于其中的13项议题,解释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通过发布议程决议予以解决;对于其中的2项议题,决定通过小范围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予以解决;对于其中的1项议题,还在进展过程中。这些议题范围广泛,与企业实务密切相关,包括云计算协议中的配置或定制成本、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情况下财务报表的编制、租金支付中不可退的增值税,以及与我国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而采用的乘用车积分制度有关的负积分会计处理等。解释委员会发布的议程决议和理事会提供的技术支持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为及时、有效地解决世界各国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程中遇到的会计实务问题提供了重要帮助。



积极开展理事会第三次议程咨询工作,着力谋划未来5年工作计划



理事会每隔5年进行一次议程咨询,以确定未来5年的工作重点和计划。2021年3月,理事会发布了《第三次议程咨询》意见征询稿,旨在为制定理事会2022~2026年的工作计划听取全球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1年9月。意见征询稿主要就以下三方面内容征求全球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一是关于理事会的战略方向和各项工作的平衡。大多数反馈者认为,理事会目前从事的研究和准则制定、准则维护和一致应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数字财务报告、准则可理解性和可获得性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等六方面工作平稳合理,但也有部分反馈者认为理事会应当适当减少研究和准则制定工作量,增加准则一致应用、数字财务报告和准则可理解性及可获得性方面的工作量,还有反馈者认为理事会应当留出一定的资源,以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的相关工作做好协调和配合。

二是关于评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立项优先顺序的标准。意见征询稿提出了七个评价标准(如财务报告问题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财务报告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等),反馈意见者们普遍表示同意。有些反馈意见者还建议将上述评价标准写入基金会的《应循程序手册》。

三是关于潜在立项项目的优先顺序。意见征询稿包括了借款费用、气候相关风险、无形资产等22个潜在项目,从反馈意见来看,绝大多数反馈意见者希望将无形资产、气候相关风险、加密货币及其相关交易作为最优先项目;许多反馈意见者建议将持续经营、污染物排放机制、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作为优先项目。对于剩下的一些项目,反馈意见的看法不一。

理事会计划于2022年年初在听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有关决策,在2022年第三季度发布最终的未来5年工作计划和准则发展重点。



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正式成立,全球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制定工作开启



2021年,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空前关注。基金会顺应形势的发展,通过紧锣密鼓的工作,在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制定的组织保障、技术准备及其未来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2021年,基金会受托人修订完成了基金会章程。根据修订后的章程规定,基金会下设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理事会由14位理事构成,负责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制定工作,以满足全球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对可持续发展信息的需要。

2021年11月3日,基金会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期间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随后,基金会于2021年12月16日任命达能集团前董事会主席和总裁以马内利·法贝尔为第一任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主席。

基金会还于2021年3月成立技术准备工作组,着手整合现行的有关国际报告框架,为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制定国际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提供技术建议。技术准备工作组通过半年多的紧张工作和艰苦努力,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两份样稿,希望能够为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开始技术讨论奠定基础,并可在此基础上履行相应的应循程序后发布征求意见稿,从而加快其准则制定步伐。技术准备工作组的两个重要成员——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和价值报告基金会将于2022年年中前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从而为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的起步打好人才和技术方面的双重基础。基金会后续还计划成立可持续发展咨询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准则咨询论坛等咨询机构,为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制定准则提供更广泛的技术支持。因此,全球统一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的制定可期。



未来展望



第一,现行诸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将进行关键决策或者最终决策,企业需要做好影响分析和提前应对工作。2022年,理事会有望对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所有技术决策工作,并做好最终准则起草工作,企业利润表的结构和内容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将做重大改革;费率管制活动、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等项目也有望完成大多数最终技术决策工作;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和减值、权益法等项目将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始进行关键性的技术决策,这些项目对中国企业现行会计实务可能都会有较大影响。中国企业需要未雨绸缪,提前评估这些新准则或者新决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其列报和披露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并做好与外部投资者等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工作。

第二,多项国际准则项目征求意见稿有望发布,中国利益相关者需要做好意见反馈工作。2022年,理事会有望发布《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次全面审议、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动态风险管理等多个项目征求意见稿,这些项目中,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可能对中国有关企业影响较大,为此中国利益相关者需要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这些准则的变化,积极反馈意见,为理事会切实考虑中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其提议方案奠定基础。理事会在2022年还将开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金融资产减值规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的实施后审议工作,中国利益相关者亦可及时向理事会反馈这两项准则在实施中的问题,以便理事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准则内容。

第三,新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保险业界和投资者等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鉴于保险公司普遍需要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有关保险公司新旧准则的转换日实际为2022年1月1日,与此同时这些保险公司还需要同步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因此,2022年是有关保险公司做好新保险合同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全面实施的关键一年,保险公司在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和平稳过渡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与投资者等有关方面的沟通,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分析师也需要了解新准则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信息的含义及其对公司估值的影响,以促进理性投资和有效的资源配置。

第四,理事会未来5年工作计划将制定完成,有关准则项目需要做好前瞻性研究。理事会将于2022年下半年发布未来5年工作计划,明确未来优先发展的准则项目和工作重点,可以预期无形资产、气候相关风险、污染物排放机制(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等有可能成为未来优先立项的项目。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企业数量和影响力以及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需要等,上述准则项目都有可能对中国企业和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可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预先开展一些前瞻性研究,从而为下一步国际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贡献中方的力量和方案。

第五,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将成为未来公司报告发展的一个亮点和焦点,理事会将和新成立的国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准则制定机构协调合作推动相关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已经成为战略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而深入,相应地,财务报告和公司报告的范围和领域也不断拓展,可持续发展信息或者ESG相关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甚至必然,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的成立将进一步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工作,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将会影响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风险管理、业绩评价、企业估值等诸多方面,企业和投资者等均需高度关注。考虑到理事会目前正在进行的管理层评论项目以及未来可能立项的气候相关风险、污染物排放机制、无形资产等项目可能会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的工作相交叉,因此,两个理事会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在相关准则项目上未来将有可能开展合作,甚至协同完成有关项目。这种联动和合作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财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国家标准建设及其取向等可能都会有影响,中国有关方面需要对这方面的工作予以积极关注,着力做好相关研究和政策上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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