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原载《财务研究》2024年第3期
原文载于:《财务研究》2024年第3期,原标题为《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实现路径:数据产品化》
董学耕 摘要: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时,是指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数据。数据具有四大属性,包括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价值属性。从位阶来看,主权属性高于人身属性,人身属性高于公共属性,公共属性高于价值属性。除主权不可侵犯之外,还要将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落实数据关联对象对于数据的决定权,作为数据公共利用和价值释放的前提。因此,数据并不能简单和财务体系对接。只有在关联对象授权处理并让渡人格权的前提下,数据获得物权意义上的权益确定,才有可能成为拥有所有权的数据资产或者拥有用益物权的数据资源,从而和财务体系对接。将数据要素纳入财务系统可以通过数据产品化实现。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是这一路径的具体实践和深度探索。 关键词:数据关联对象;数据产品;数据资产;数据资源;入表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董学耕. 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实现路径:数据产品化[J]. 财务研究,2024,(3):3-10.
精彩内容摘编
引言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生命在于共享开放和流通使用,让数据能够“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这需要破解两大难题 :一是保障数据相关方的安全权益不受侵犯 ;二是保障数据相关方的价值权益得以实现。为此需要梳理清楚数据要素相关方的权益关系,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化。也只有数据价值化,数据要素才可能以某种形式嵌入到现行价值体系中,即纳入财务体系。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大力推动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使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对数据资源纳入财务体系作出了规定;《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要求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海南的实践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起步,聚焦数据应用,以应用场景为驱动,探索了数据产品化的开发机制,形成集数据开发生产、交付使用、流通交易、安全保障为一体的数据产品超市平台,作为数据开发利用的数据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相关方的安全权益保障和价值权益实现。基于这些实践,笔者认为数据产品化是将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的一条可行路径。
数据资源与财务体系的衔接
确认了所有权的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经过嵌入数据产品而确认了用益物权的数据资源,都具备了“可控制”“可收益”“可计量”的特征,可以按照《暂行规定》和现有财务会计规则衔接,从而以数据资产或数据资源形式,以确定的价值进行后续会计处理,即“入表”,并进行资产化利用。
数据资源“入表”不同于数据产品“入表”。后者以完整的所有权形式作为数据资产“入表”,前者不能独立存在,其价值是所嵌入的数据产品的衍生价值,依赖于与数据产品开发商的合约(在间接获得关联对象授权和权利让渡的前提下,可以理解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其价值是真实的,同样可以“入表”。
对数据产品所有权以及数据资源持有权(用益物权)确权后,数据产品成为数据资产,数据资源拥有用益物权。数据产品可以套用资产的相关规则,包括“入表”以及后续的资产化利用,例如资产抵押融资、作为资本投资入股等。数据资源同样可以套用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则,包括“入表”以及相应的权益利用。
数据资产和数据资源入表还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估值,即价值的计量。事实上,数据资产和数据资源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场景应用中,通过实际的数据交互、流通而实现服务交付并产生体现价值的资金流动。这部分价值远远大于数据产品直接交易(即所有权变更)的交易额。数据价值的实现更多体现在数据资源用益物权的实现中。在此本文区分了两种交易 :一是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数据资产)的直接交易 ;二是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服务交付行为,这是数据资源用益物权的间接交易。后者蕴含着两种情况,一种是数据产品整体服务的交付,结合应用场景实现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 ;另一种是依托于数据产品实现来源数据(数据资源)用益物权变现的数据资源间接交易。这里充分利用了数据在应用场景中的可重用性,数据依然保留,但其应用价值已经交付。这就是所谓的数据“可用不可见”。
数据产品的估值通常有三种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其中,市场法依赖于现实的数据产品的交易价值、作为参照的类似场景数据产品的交易价值等,而前两种估值方法基本不依赖于数据产品的直接交易。其中,收益法依赖于对数据产品服务中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统计和(或)预估,也依赖于参照类似场景的现金流量情况。
数据资源的估值可以直接从作为数据产品来源数据的合约中推定。数据产品估值后,嵌入其中的来源数据的估值按照合约也就确定了。值得强调的是,来源数据在不同数据产品中是可以复用的,因而可以从多个数据产品合约中反推出叠加的数据资源价值。这也体现了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
之所以重视数据资源用益物权纳入财务体系,而不仅仅考虑数据产品所有权的确权、入表,是因为前者是更常发生的情形,数据的交互利用是数据流通更为广泛使用的商业模式(江小娟,2023),很多数据或数据产品并非用来直接“交易”获利,而是为了业务发展。使用是检验价值的唯一标准。数据不能脱离使用确定价值……先让数据投入使用,再来讨论它的价值(不是不确定它的价值也不是否定它的收益权)。鼓励在使用中协商确定价值,包括扩大用益物权(姜奇平,2023)。
从海南“数据产品超市”的实践来看,在金融场景,数据产品超市支撑中国银行、农信社、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开发了招行“闪电贷”信用评估产品、中银“E贷”信用评估产品、中行“好客贷”信用评估产品、农信社数据产品服务项目等20余个金融数据产品,2023年累计数据调用量近20万次,累计授信额度超过50亿。这些应用都是基于数据产品调用数据形成服务,均不涉及数据产品所有权变更。又比如,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支撑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商业合作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电子印章平台上线至今,累计发放电子印章12.5万枚,其中法人电子印章3.8万枚,个人电子印章8.7万枚,累计支撑电子印章签署服务16.7万次,服务超过3 000个法人单位、5.1万个人开展电子印章签署业务。这些也是数据交互应用,并不产生数据产品交易,但是通过数据产品服务的交付产生了实际的价值流通和资金支付。
从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提供的交易清单来看,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服务交付行为产生的交易金额占比68.54%,涉及所有权变更的数据产品的直接交易金额占比31.46%。
针对目前数据依然面临着不愿开放、不敢开放、不会开放的难题,海南以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切入口,通过“扩大安全域”,在“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产品化确权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先开发再开放,解决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问题,形成了数据价值化,即从数据到数据产品,到数据资产,到数据资源的价值化路径,为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提供了路径。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数据基础制度的理论架构、实践基础和未来方向。一是海南以“数据产品超市”为核心的数据基础设施已初具规模,并已经在部分垂直行业、部分省市推广,具备跨区域、跨行业试点基础,正在进一步构建以“确定性网络+联盟链+零信任机制”为核心的可信数据空间,推动数据产品超市模式实现跨省、跨域、跨境互通。二是海南以“数据产品所有权确权”为核心的价值化规则体系已逐步成型,形成从数据产品确权、估值、入表到资产化、资本化应用的数据价值化路径。2023年12月《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琼数运〔2023〕52号)发布,规定由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授权数据产品超市运营者发放数据产品确权登记凭证。由此,海南在全国率先开展数据产品所有权确权登记。同时,海南也积极探索从数据产品价值反推数据资源价值、逐步实现公共数据价值化的路径。
结论与展望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自然要求其价值体现在财务体系之中,但鉴于数据关联对象人格权的存在,只有在相关人格的授权和权益让渡之下,数据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本文通过对数据相关主体权益的梳理,确定了数据价值的实现途径在于数据产品化,即数据产品在具体使用场景中通过关联对象的授权和让渡使得数据产品开发者获得数据产品所有权,从而实现资产化,并纳入财务体系。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形成数据产品的来源数据的价值,同样是借助于数据产品使用中关联对象权益的授权和让渡,通过数据产品价值反向赋予来源数据价值,使其实现资源化,获得用益物权,进而纳入财务体系。由此本文建立了通过数据产品使数据成为数据资产、数据资源的理论框架,数据要素和财务体系实现成功对接,为数据资产、数据资源入表奠定了基础,让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建立在扎实的基础之上。
尽管以上理论探索已经在海南等地进行了具体实践,但实践的范围和深度都还有待大力拓展。数据要素纳入财务体系需要在数据产品确权,特别是在数据产品以及相应来源数据的估值上要进行更深入的探索。估值方面需要积累更多的案例,才能为市场法、收益法估值提供更具市场参考价值的依据,使得估值结果更能为市场所接受。因而,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源才能在入表之后更好地实现价值利用,包括融资抵押、无形资产入股等。
展望未来,要大力拓展数据产品的品种范围,充分依托数据产品超市,深入实施“数据要素×”行动,深化行业应用,让数据要素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拓展更多应用场景,开发更多数据产品。同时,还要大力扩宽数据产品超市,建立以“确定性网络+联盟链+零信任机制”为核心的安全可信数据空间体系,实现数据产品超市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使得数据产品可以“一地开发,跨域使用”,从而实现数据产品价值的倍数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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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