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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共和国财政的那些年

2020/01/14

     我是1951年8月由国家统一分配到财政部,整整工作了45年。先后在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文教国防行政财务司、文教行政财务司、信息网络中心工作。199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领导安排我在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专家组工作,又工作了11年。在56年工作生涯中,我亲身经历了共和国财政的一些重大改革,对财政事业感情很深、感悟很多。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三是工龄津贴,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发放。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财政部时任副部长李朋是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在他的领导下,我做了大量工资改革经费测算工作。在讨论工龄津贴改革方案时,我测算了参加工资改革全部人员的平均工龄,根据当年安排的工资改革经费预算,提出工作人员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五角钱,获得了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的同意,并正式列入改革方案中。

 

       1993年党政机构改革工作

       1991年8月至1995年1月,我被借调到中央编委办公室工作,直接参与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党委和政府机构改革,主要负责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的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拟订及各地上报方案的审核工作。在工作中,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自觉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机构改革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城市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城市分类及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围绕城市机构改革,我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了以城市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上交税利、管辖范围等综合计算指标确定城市分类方案及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并纳入中共中央出台的相关文件中。

      1994年4月,在中央编委办公室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举办的行政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按照深化财税改革必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我发表了主题演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论文刊登在《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提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财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工作

       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帮助贫困地区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国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少年”文盲)目标,决定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这项工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财政专款投入最多、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工程。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小学和初中,改造危房和改扩建校舍、配备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培训校长和师资。

       工程分两期实施:1996—2000年为笫一期,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853个县、旗、团场;2001—2005年为第二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522个县、旗、团场。两期工程项目共落实到位资金212.53亿元。其中:中央专款89亿元,地方各级配套97.36亿元,其他资金26.17亿元。

       这项工程在教育部、财政部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地区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教育部、财政部还聘请了教育、财政、基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审定、实施、评估、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我是两期工程项目专家组组长,负责对各地工程项目规划进行评估、认证,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分省区的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组织专家一年两次赴各项目县、旗、团场实地考察督促检查项目的进展,负责向教育部、财政部报告考察结果,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项目省或县提供咨询服务;每年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一份专家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专家组工作计划。

        在专家组工作11年间,我到15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29次,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和验收已完成项目,所做的工作得到了教育部、财政部领导的肯定。

 

        三十年义务教育经费体制的改革与实践

       2008年10月,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离退休干部局发动老财政人以亲身经历赞颂讴歌改革开放三十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我总结了《三十年义务教育经费体制的改革与实践》,刊登在离退休干部局《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财政部离退休干部的回顾与思考》汇编中。

      1978—2008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2007年全国小学入学率达到99.5%,全国初中入学率达到98%。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教育经费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85年,普及小学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鼓励农民集体办学和私人办学,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1986—2000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在全国实施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2001—2007年,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同时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关于解决教育经费的实践,提出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4%,明确了“三个增长”,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逐年增长,保证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规范了教育附加计征比例,城市一律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农村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

        此外,设立义务教育各项专款。如: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西部两基攻坚、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西部地区农村教师工资补贴、特设岗位教师补贴、新农村卫生校园建设工程补助等等。

责任编辑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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