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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率先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

2022/02/09

近期,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中,推行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工作机制。这是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探索建立非强制方式政府采购纠纷化解模式迈出的坚实一步。据悉,在全省层面整体推进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陕西省财政厅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家。


多元化政府采购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通道”

行政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非强制、效率高、成本低、适用面广、程序简便,具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中引入行政调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所需,也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所盼。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中办、国办2019年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与投诉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中央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既为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原则,也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调解简易而灵活,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自主性,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在当前政府采购监管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的情况下,适时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处理中引入调解机制,对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完善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范围不断扩大,供应商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显著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普遍呈上升趋势,但也出现不少法律依据不充分、事实难以认定的无效投诉,有的则是纯为“搅局”的非正常投诉,还有一些甚至是出于非法目的的恶意投诉。这些案件如上升到投诉形式处理,空耗政府采购监管资源,使正常采购活动久拖不决,影响采购人的正当采购需求,已成为政府采购管理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充分运用调解方式,不仅对于化解日益增多的政府采购争议有着现实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高效推进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

目前,行政调解在政府采购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正处于探索破题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不明确,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不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认知度也较低。鉴于以上情况,作为全国范围率先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省份,陕西省财政厅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坚持既大胆探索创新,又依法依规推进,做到重规范、求实效。

一是严格遵循自愿原则。《通知》要求,在调解程序、调解实体、签署调解协议等各方面,必须坚持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财政部门在调解工作中,要坚守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是精准界定调解范围。当前,政府采购投诉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行为激烈化、维权常态化的鲜明特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介入纠纷解决,精准界定调解范围显得尤为重要。《通知》明确属于以下情形的投诉案件纳入调解范围: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的;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

三是明确调解工作规程。《通知》明确提出了“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并对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程序、调解时效、调解终止情形等各方面作出规范。针对行政调解政策性、专业性强的特点,《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选优配强力量,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调解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通知》印发以来,陕西省财政部门通过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省级层面已成功化解政府采购投诉3起,市级层面也成功化解政府采购投诉2起。实践表明,通过充分有效运用行政调解方式,既保障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    环境。 

(作者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  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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