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5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庞凤喜 牛力 来源:《中国财政》
为应对10年前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及由此引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继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自2008年起实施了第二轮逆周期调节的积极财政政策,2012年则进一步明确将结构性减税政策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中之重加以实施。此后,我国一直在持续推进对企业的减税降费,且力度不断加大。其中,2016年至2018年减税规模分别达到5700亿元、1万亿元、1.3万亿元,2019年更是大手笔、普惠式地推出达2万亿元的实质性减税降费,必将产生一系列积极的经济社会效应。具体而言,这些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通过下调增值税税率等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实质性支撑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也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而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关键之一就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造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产业体系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体系。其中,制造业作为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构成实体经济的主体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领域。从国家战略角度看,打造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是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制造业不仅是各类资源要素最为集中的领域,为价值创造、解决就业以及技术创新提供坚实基础,同时,也是以金融业为代表的虚拟经济得以发展壮大的有力支撑;从社会生活角度看,近年来,居民家庭收入与财富积累的持续攀升带动了消费升级,中高端消费者对产品供给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工业化与信息化,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制造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高、税费“痛感”明显、劳动力价格优势不再、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资源环境约束收紧、外需不确定性增强等诸多方面。而本轮持续推进的减税降费,通过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从而提高其盈利能力与投资回报率,有助于推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尤其是2019年4月起推出的大规模、实质性减税降费,其重心直接指向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近40%的增值税。主要内容包括:将制造业等行业所适用的税率由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所适用的税率由10%降至9%;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10%后进行抵扣。
由于增值税以商品生产及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因此,直观上看,税率的下降,即意味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减少。同时,增值税的计税办法采用购进扣税法,其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差,而进项抵扣范围的扩大,有助于弥补部分企业因难以获取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所弱化的减负获得感,也将大大缓解企业实际经营中的重复征税。对于依托原材料与设备进行再加工、中间环节较多、工艺较为复杂的制造业企业来说,其减负效果将体现得更为充分。其次,由于增值税价税联动的调节机制,税率下降后,企业一般会选择调低商品售价,从而将既扩大销路,又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有效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同时,税率普降还将有利于为所有市场主体营造确定、统一的制度环境与公正、公平的起跑线,使其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投入研发、扩大生产、创造价值,从而有助于为制造业发展及整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质性支撑。
通过实质性减负增强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
目前,我国共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法人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重高达94.15%,并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权、60%以上的GDP,以及50%以上的税收。可以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事关就业稳定、市场繁荣与经济发展。
本轮持续推进的减税降费,针对小微企业的减负措施包括: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从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提高至目前的300万元;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从分别为年销售额50万元、80万元,提高至目前的年销售额500万元;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从月销售额2万元、3万元,提高至目前的月销售额10万元。且自2019年起实施在50%的幅度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的减负措施等。
这些持续推进的实质性让利举措,对小微企业增强生存与发展能力而言,有着鲜明的积极意义。一是小微企业多分布于批发零售、生产加工、建筑、交通运输等充分竞争行业,且以经营规模小、人员有限、抗风险能力弱、财务管理不尽规范等为特征,平均利润率普遍较低,而普惠性、实质性的税费减免能够使其直接受益,尤其是考虑到在我国全部的增值税纳税人中,发达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占比已逾八成,欠发达地区这一比例则约逾九成,从实践来看,本轮持续推进的减税降费政策中,针对小微企业的政策红利覆盖面更为广泛、影响也更为深远。二是小微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对小微企业的“放水养鱼”不仅能够壮大税源、活跃市场,而且充分体现了《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保就业、稳增长” 的宏观政策目标。三是小微企业所处的行业均与居民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减轻小微的税费负担能够改善供给端的质量,并惠及更多的消费者。四是本轮减税红利能够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免于准备台账、申报表等在税费申报、缴纳过程中所需的财务资料,从而节约其时间、人力、物力,有助于切实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便捷度以及获得感。
通过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激励企业加速科技创新
当前,创新已成为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动力源泉与重要依托,对于传统制造业而言,更是在竞争已趋于白热化,在蓝海变红海的市场环境下脱颖而出、塑造独占优势的关键所在。然而,企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又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与溢出效应。因此,客观上要求以财税政策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内生激励,以适当补偿其在前期技术研发过程中资金、人员、时间等方面的高投入,避免或减轻研发活动的高投资、高风险所可能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尤其是现代社会,研发创新的内涵已不仅仅包括技术的开发应用,且创新主体也已远远超越科技型企业的范围,因此,凡具有创造性、新颖性,能够产生新知识、新材料、新装置、新工艺以及新产品等在内的所有技术突破与成果转化,均应被归于研发创新的范围。而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助于倒逼企业加速以核心技术创新推动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从长远来看,也符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与制造强国建设的国家战略。因此,本轮持续推进的减税降费政策,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逐步提高至75%,且政策覆盖面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使得政府提倡、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为宽松务实,对处于成长期阶段的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来说,无疑等同于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有利于激励企业及各类创新主体加速科技创新,从而增强企业及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利于将更多人纳入“社会安全网”
理论上而言,劳动力是工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技术进步则是支撑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内生动力源泉,而技术变革的产生、人力资本存量的积累均必须依托于人这一载体。当前,受人口年龄结构急剧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劳动力供给总量下滑与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成为我国制造业竞争力相对优势下滑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企业税费负担角度看,现实中,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约占员工基本工资总额的三成左右,成为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重要诱致因素。
为降低税费征纳成本,理顺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提高税费征管效率,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而便利的服务,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我国已实现全国范围内省级和省级以下国地税机构的顺利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时规定,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明确规定为2019年1月1日,这也意味着长期实行的社保费“五龙治水”征缴格局的终结。尽管目前尚有7个省份暂缓实施,但总方向不受影响。而社保费这一征缴体制的变化,对于降低纳税人在办理申报缴费过程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无疑大有裨益。但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专业化的征管能力和手段下,社保费征缴体制的变化,也极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的社保负担被进一步推高,从而加剧其生存压力。因此,中央及时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除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外,还进一步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且做出“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的明确规定。上述措施符合“宽基数、低费率、严征管”的改革方向,一方面能够缓解“社保转税”后出现的部分企业负担跃升问题,避免出现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并为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留有空间,另一方面还能够起到稳定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的衍生效果。尤其是,为一国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是现代政府不能回避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现代社会一国公民享有的社会基本权利。因此,上述改革举措,有助于将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这一“社会安全网”,并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责任编辑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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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