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中央企业会计审计问题纳入2022年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对邮政、航空、节能环保等行业重点中央企业的主要经营和会计核算项目开展重点检查。通过对中央企业审计项目问题线索开展检查,剖析问题根源,并提出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央企主业使命,全面加强中央企业审计质控管理的建议。
中央企业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审计问题涉及中央企业多家,涵盖邮政、航空、节能环保、粮食购销、冶金建设、水务、质量认证等行业,包括收入确认、报表调整、商誉确认、预计负债、投资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时,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设计或执行适当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未有效识别相关中央企业的舞弊及错报等问题,造成审计失败。
(一)中央企业会计信息方面
资产、负债确认与计量不准确。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无形资产摊销不足、预计负债计提不充分等导致重大潜亏问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不准确,人为操纵金融资产估值,公允价值计量不规范,资产与负债分类不准确,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不及时,存在账外资产等。如,某中央企业下属信托公司2020年底对同一集团授信的12家企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采取了两种计提方法:对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6家企业采取个别认定法,坏账计提比例为72%;对集团关联的6家企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坏账,坏账计提比例为27%,减少计提坏账准备近百亿元。事务所审计时,认可了该公司对同一集团授信12家企业采取不同的坏账计提政策,未关注到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能根据期后事项对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不准确。包括未全面、准确、完整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虚构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成本确认不及时等方式人为调节经营成果。如,某中央企业下属部分省分公司在商品代理销售、商品分销以及国际物流运输业务中,不承担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无法控制国际物流承运商的运输过程,实质为代理业务,却违规以包含商品进价或国际运费的金额全额确认收入,而不是以进销差价的净额确认收入,造成多计收入、成本几十亿元。再如,某中央企业下属部分省分公司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实际并未承担运输任务,通过与上述客户关联企业或指定的承运商签订合同,并由其实际承运的方式,人为增加业务环节,造成多计收入、成本问题。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执行不规范。包括母子公司存在重大差异,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等;期初数调整不规范,包括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各期损益,未按有关批复对清产核资等事项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等;财务报表编制不规范,包括未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导致合并范围不完整或不准确,合并报表抵销不充分等;以及重大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如,某中央企业下属上市公司因管理不善,内控制度执行不严,2012年至2015年少结转成本,多计存货;为粉饰报表,2019年当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数亿元,未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导致2019年多计资产减值、少计利润。事务所在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时发现产品价值与账面原值存在较大差异,未进一步关注和实施审计程序确认该事项是否在报表期初即存在,认可了企业错误做法,未要求进行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导致企业2019年利润表存在错报。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面
未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造成年报审计未识别舞弊及错报等问题。事务所对某中央企业集团年报审计中,对人为调整合并会计报表的舞弊问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该集团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仅将计入合并报表的二级单位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与其未签章的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核对,未获取并核对经过正式签章的审计报告,造成未识别2018年、2019年错报数十亿元。对该集团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对被并购企业的商誉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造成未能识别出商誉计算错误数亿元。对某粮食贸易企业年报审计中,对关联方之间玉米、小麦等粮食货源服务的交易实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对企业货流、票流、资金流进行核实,对企业将委托收购的粮食货源服务按“总额法”核算的错误做法予以认可,造成未识别2018年、2019年错报近20亿元。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选取不充分、不适当。事务所对某中央企业下属建设公司2018—2020年年报审计中,连续3年对涉诉事项少计负债、多计利润的问题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造成未识别会计报表层面错报近10亿元。对某中央企业收购水务公司年报审计中,对资产重组提前确认投资收益问题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未按规定取得国资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对提前确认的投资收益予以认可,造成未识别2020年错报数亿元。
审计职业判断错误。事务所对某单位年报审计中,对其下属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未将出租房屋固定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问题保持合理怀疑态度,错误认为出租房产占固定资产比重较小,对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分类及资产总额、权益等不产生影响,职业判断不恰当,造成未识别出2020年错报数亿元。对其另一下属单位往来款未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错误认为对会计报表影响较小,未进一步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收入未确认收入的事项予以辨别,造成未识别2020年错报问题。
加强中央企业审计质控管理的建议
(一)结合中央企业特征提高审计政治性认识。事务所开展审计时,要充分认识中央企业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的特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国家治理的高度认识对中央企业审计的重要性,强化社会审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政治敏锐性,有效识别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政治风险和经营风险,为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鉴证和依据。
(二)结合中央企业定位确定审计重点。事务所开展审计时,除关注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外,必须结合中央企业的特殊定位确定审计重点。一要重点关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实施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是否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二要重点关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费用支出内容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揭示廉政风险。三要重点关注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反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充分披露投融资以及经营管理的潜在风险。四要重点关注经营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揭示调整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关键核心指标的舞弊行为。五要重点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充分反映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结合中央企业管理模式运用审计原则。事务所开展审计时,要充分考虑中央企业合并、重组、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的管理模式,明确相关部门批复是决策生效的关键程序和重要前提。审计判断时,要综合考虑经济事项的来龙去脉,将相关部门批复作为确定交易事项成立的重要审计依据,科学、审慎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核算原则。同时,要充分反映中央企业违反上级规定程序擅自决策的情况及可能造成的风险。
(四)结合中央企业存在问题加大审计力度。事务所开展审计时,要对中央企业存在的财务造假等舞弊动机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坚决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强化审计力量部署,保障审计时间安排,细化中央企业审计程序,提高审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大审计复核力度,有效识别因舞弊和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 意见。
(五)结合中央企业审计报告作用强化外部监督。财政、国资、证监、银保监、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把社会审计报告作为重要财务信息使用,压实社会审计机构对中央企业的审计责任,不得干涉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为社会审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事务所随意、轻率对待中央企业审计,或从自身利益考虑,违反审计准则规定,迎合和满足中央企业不合理要求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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